所以,审批单位需要调动大量的数据资料文件,进行调查研究核实。需要评估每个银行市场的现状和未来合并后的模式,有可能会要求取消或停止一些服务项目,甚至关闭某些银行分行。对于非银行性质的业务和利益,可能会要求将这些部门卖掉或处理掉。审批单位还要分析产品和地域市场定义和集中度、潜在的反竞争因素、进入市场的障碍,等等。
法律规定联储必须在接到正式齐全的申请(completeapplication)后的90天内作出答复,否则申请就算成功了。这90天不包括联储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等。在FirstUnionCorp.收购CoreStatesFinancialCorp.的时候,这样的听证会就召开过。合并尽管最后还是得到批准,但条件是CoreStates在宾夕法尼亚州的32家分行不能加入合并的行列,因为它们在社区投资反馈和公平贷款方面做得不够。
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团合并成立花旗集团,意味着一个新的银行控股公司的产生。审批过程不但牵扯到常用于银行间合并的法律规则,还更因为这里面包含有非银行业务,所以涉及面之广、影响之巨大是前所未有的。旅行者集团中的消费融资(consumerfinance)部门不是问题,因为这是商业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资产管理(assetmanagement)部门也不是问题,这是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可以进行的业务;主要问题来自于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合并,以及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并。美联储可能会同意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合并,因为限制该合并的《格拉斯—斯蒂哥尔法》案中有一条款section20,允许银行做一些投行业务,而联储又一再为该条款作单方面为银行松绑的解释(本章第四节详述),到了1996年,规定只要投资银行的收入不超过总收入的25%,便不算违法。所以,SSB与花旗银行合并,并不一定有严重障碍。倒是保险业务被《银行控股公司法》严格定义为非银行业务,得在两年之内处理掉,最多可以申请三次一年延期。保险是旅行者集团的主要业务,其一半的盈利来自于保险,所以这将是个大问题。如果法律不作改变,花旗集团就得在几年内将保险业务剥离。1998年9月,美联储初步批准花旗合并,就是基于这个条件基础上。10月,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团正式合并成立花旗集团,新集团的股票开始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买卖,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团股票都按比例兑换成花旗集团股票。当时花旗集团孤注一掷,准备好两年后将保险业剥离出去,但同时更期待法律上能有所变革,取消《格拉斯—斯蒂哥尔法》和《银行控股公司法》的限制,使得花旗集团能名正言顺实现金融一体化。
花旗集团的成立自然也受到一些组织团体的反对和警告。消费者协会(consumersunion)便是其中一个代表,它是一个非营利机构,代表着广大消费者,它最有名的出版物是月刊《消费者报告》(ConsumerReport),向大众客观公正地推荐各种产品、业务、服务,在美国享有非同一般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消费者协会的主要顾虑是花旗集团如此庞大的公司会导致经营垄断,价格上涨,损害消费者利益。它所提出的两点是:
(1)《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银行控股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如果合并获批准的话,花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即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剥离所有不被允许的业务。在这些业务剥离之前,数据资料不能在集团内部作跨市场分享,听取公众关于剥离计划的意见的时间需要延长。
(2)《格拉斯—斯蒂哥尔法》不允许银行与主要从事证券业的公司有瓜葛,联储将“主要从事”定义为超过25%的总收入来自于证券业务(先前为10%)。但即便旅行者集团的证券业,由SalomonSmithBarney为公司法人,未及总公司收入25%,但它依然是一个庞然大物,在美国证券界内排名第三,是个重要的市场参与者(keymarketplayer),不可低估它对《格拉斯—斯蒂哥尔法》产生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