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3)

(二)外资企业的终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终止要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2008年)

商务部《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补充规定》(2007年)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2006年)

商务部《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2004年)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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