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合作参加组建;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全体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外)原则上都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并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企业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因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或法定的应承担的比例时,合伙人在对外清偿后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为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有权决定本企业的各项事务。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可以有两种:一是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二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的事务。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