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3)

(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

(1)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收益权。即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财产权利内容的不同而对企业财产享有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收益权。

(2)共同支配权。即合伙企业的事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合伙财产的转让和处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利益分配权。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扣除一定积累后的利润可以分配给合伙人,每个合伙人均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利。至于具体的分配方法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自行协商约定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

(1)按照约定出资的义务。合伙人未按约定出资的,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的财产要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如果允许合伙人随意支配自己的财产份额,就会使合伙企业的财产处于不稳定当中,这不利于合伙企业事业的发展,因此,法律对合伙人请求分割企业财产的权利作出了限制。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可以请求分割财产的特别情形有三种:①合伙人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的;②合伙人依法退伙的;③合伙人依法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该出质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涉及合伙事务的决策、具体执行和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

(一)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

合伙企业是以人的组合为基础的典型的人合企业,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合伙企业的一切权利都集中在合伙人手中,合伙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因此,全体合伙人在原则上都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并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全体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

(1)全体合伙人决定。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加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但无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作出决定,只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企业事务。这种方式能够充分反映多数合伙人的意见,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但少数合伙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当每个合伙人都对需要决定的事项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时才能作出决定。这种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每个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保护每个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合伙人人数较多,则可能会降低决策效率。因此,一般只适用于对企业重大事务的决策。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适用此原则决定的合伙企业事务主要包括:(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即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其具体方法一般可以采取由全体合伙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方式作出决定并执行。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未受委托的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享有检查、监督权。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受委托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人也有义务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此种方式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只要监督到位,一般也能保证合伙人的基本利益。

(3)由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即由各合伙人分别执行某一方面的事务。未参与执行的合伙人除享有监督权外,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合伙事务还有提出异议权。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此种方式使各个合伙人能集中精力于某一方面的事务,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但合伙人可能因忙于自己所管理的事务而使合伙人相互之间的监督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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