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规定(4)

(二)公司的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处理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分配其剩余财产,最终结束解散公司所有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除了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破产原因解散的公司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进行清算。通过清算,公司才能消灭法人资格。

清算组是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清算组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公司存续期间的执行机关董事会。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程序主要有:(1)成立清算组。(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4)清偿债务。(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6)清算终结,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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