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6)

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共同组建一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出资1万元,丙出资2万元,丁出资5万元。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第一次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一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期3年;公司设监事1名,任期6年。

请问:此次股东会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情况?为什么?

解析:

甲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任期6年不合法。

第一次股东大会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即应由丁召集和主持。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38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见本节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比较并无太大的区别,但仍应注意下列几点:(1)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2)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往往有特殊要求。(3)公司章程的制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另一种是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资产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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