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能源外交方面,欧盟一直是美国海外能源战略的最重要盟友,不仅派兵参与了美国主导的海湾战争,而且积极参与美国主导下的中东和平谈判,力图稳定中东原油供应。1991年,欧共体就同前苏联的15个加盟共和国、美国和日本等在内的49个国家签署了《能源宪章》,希望通过一系列措施帮助前苏联、中欧和东欧各国开发自然资源、吸引外资和资助能源回收项目的建设。在此基础上,1994年,包括欧盟各国在内的51个国家签署了《能源宪章条约》,以期建立一个开放的非歧视性的国际能源市场。此外,欧盟还积极开展多边能源外交,利用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最大限度地影响国际能源秩序,维护自身能源利益。
在能源税收方面,1989年欧共体就决定对能源消费税设定“最低税率”和“目标税率”,允许成员国在最低限度上实行有差别的税率。1992年10月,欧共体理事会颁布了对矿物燃油统一征收最低消费税的指令。1997年,欧盟委员会公布了碳税/能源税提案,提出新的最低税率框架。2003年10月,欧盟颁布了《关于重构对能源产品和电力征税框架的指令》(2003/96/EC),对欧盟各成员国能源税的征收范围、最低税率、差别税率和减免政策做出了规范。
在能源环境方面,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就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并规定“环境保护要求必须纳入其他欧盟政策的界定与执行之中”。1995年12月欧盟发表的《能源政策白皮书》将能源问题提到了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战略高度,被认为是欧盟能源战略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1997年,欧盟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开始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并承诺到2012年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上减排8%。1997年6月,欧盟在进一步深化一体化进程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中,正式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欧盟的优先目标,并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纳入欧盟的基本立法中,为欧盟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执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同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未来的能源:可再生能源—欧盟战略与行动计划可再生能源白皮书》(COM/1997/599),提出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目标是将可再生能源在全部能源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从1997年的5.7%提高到12%。2000年11月,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对能源战略的影响,欧盟委员会又推出《迈向欧洲能源供应安全战略绿皮书》(COM/2000/769),确定了统一的欧盟能源战略的基本框架:加强政策协调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建立统一的内部能源市场、减少能源消费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二)欧盟能源战略体系
尽管欧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能源战略的侧重点也不同,但是其能源政策仍具有较强的延续性。进入21世纪后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欧盟的能源战略体系逐渐完善,形成了可持续、多元化的架构。2006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安全、竞争和可持续的欧洲能源政策绿皮书》(COM/2006/105),确立了未来欧盟能源战略的基本框架:能源供应安全、能源可持续发展和能源市场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