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如此,殖民地人民所享受的选举权,在当时世界上仍然是最广泛的。要知道在他们的老家英国,在18世纪选民只占成年男子的1/5;而在殖民地,有选举资格选民却占成年百人男子的2/3。
上院和下院一起组成了殖民地的立法机构。但是在皇家殖民地和业主殖民地,立法机构的正常工作受到了总督行政权力的严重干扰,在整个殖民地议会的发展过程中,议会和总督,行政与立法之争贯穿始终。
议会和总督掰腕子
北美殖民地议会下议院的地位和权力是很弱的,不过,它也掌握了一项重要权力——财政权。议会控制政府财政,这在英国的议会就是一个传统,移民自然把议会主权的观念带到了北美殖民地。
起初,英国政府指示各殖民地的总督强使议会通过永久性的征税法案,不必逐年进行拨款。对此,殖民地议会普遍进行抵制并取得了胜利,尤其是殖民地议会一直坚持审议批准总督的薪俸,这样,殖民地议会就可以逐年详细规定征税项目和数额,限定支出用途,并能撤销政府的任何预算,以此制约总督和其他行政官员。
在大多数殖民地,总督的薪金是预算中最大的项目。例如,1738年被任命为宾夕法尼亚殖民地总督的乔治?托马斯,曾与该殖民地业主佩恩家族达成交易,允诺从将来得到的二千英镑的薪金中付给佩恩家族五百英镑。
但宾夕法尼亚议会没有批准他的薪金,使得这位总督不得不尴尬地向佩恩家族进行解释,最后只得免除这笔支付。在南卡罗来纳,英国政府最后被迫从西印度群岛的税收中付给总督薪金。又如,1721年马萨诸塞殖民地议会通过撤销有关拨款和扣发总督的薪俸,迫使总督签署议会通过的法案。
从总督和议会的斗争中以及从殖民地时期的宪政实践中,殖民地人民摔了跟头再爬起来,得出了一个结论:立法权和行政权必须分开。这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但是当时的人们有几个人知道孟德斯鸠是谁的?这完全是从实践当中得来的。
当然,一个理论的付诸实践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与完善。在后来发布的《联邦条例》中,由于人们对行政权力的怀疑而使它处于基本不存在的地步。直到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才相当完善地体现了分权的特点。
英国政府坐稳了宗主国的位子以后,开始在北美实行他们盼望已久的经济政策:海上贸易。
第三节 航海要有方向
当美国的祖先们正在安安稳稳过日子的时候,英国人发布了《航海条例》。
英国人当初为了自身的利益,开始施行《航海条例》,防止外国人抢夺英国的海外生意,可是防来防去才发现,外国人根本不吃你这套。
最直接的方法,还是通过战争。通过战争,英国人把自己的《航海条例》转嫁给了荷兰、西班牙等国,英国人似乎胜利了。
可是他们并没有满足,他们把主意打到了殖民地人民的身上,就这样,一个严重阻碍殖民地发展的最新版《航海条例》应运而生。
重商主义
为了建立一个信仰自由的新天地,北美移民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和高昂的代价,在这一创业过程中不知道死了多少人。相反的,英国政府几乎没有付出任何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