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是中国文化的核心概念
由同质个体构成的社会,这种社会是通过什么方式凝聚成一个整体,其内在的结构如何?它的结构凝聚力是一种什么样的凝聚力?为了进一步考察中国王朝文明的结构特点,我们可以通过对古代思想家提出的概念进行分析,来认识其中的奥秘。
早在战国时代,荀子就发现了一个重要事实,即中国这样的社会,必须要用“分”来保持社会的等级秩序,什么是“分”?《辞海》中把“分”解释为“名分”、“职分”,儒家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要安于自己的“分”,“各守其分,不得相侵”。“分”是中国文化中的最为核心的概念,它提供了中国社会的组织形成的基本原则,它是同质体构成的社会的秩序的关键所在。
用社会学的概念来解释,所谓的“分”,就是按社会中各人所承担的功能角色,把人按其所承担的功能,划分在不同等级中,每个人按自己的名分、职分去尽责,同时,每个人都按照这个等级的规格,享有相应的地位、荣誉、权力及各种稀缺资源的供给。由于从皇帝、百官到士农工商,每个社会成员都分别在社会上承担着特定的功能,因此,按照功能的大小而把人划分到一个上尊下卑的等级秩序中去,并以此来确定各个获得的财富、名誉、权力、地位等稀缺资源的多少,这样,一旦实现了“各守其分,不得相侵”,那么,人人各得其所,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无休止地对稀缺资源如财富、名誉、地位、权力的争夺,整个秩序的平衡也就得以保证。“分”的原则正是中国人文秩序的关键秘密所在。
为什么中国这样的社会,需要用“分”的办法来实现社会秩序稳定?我们可以引用先秦思想家们的思考,来对此作为解释。《荀子》的《富国》篇里是这样说的:
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管分之枢要也。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量度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
在荀子看来,在社会中,人们只有组织为群体才能生活,而这样的群体中,如果没有“分”,人们之间就会发生无法妥协的争端,这种无分之争,只有通过“分”来实现“量度分界”的功能,才能通过规范而得以防止。而礼义体现的“分”,是先王用来维持秩序的。
为什么中国这样的社会需要用“分”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以此来防范社会无序状态的出现?荀子在《富国》篇里还提出一个非常独特的解释,那就是“欲物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所谓的“欲恶同物”,意谓每个人所希求(欲)的,与所厌弃(恶)的,是与他人相同的,实际上,荀子所说的“欲恶同物”,反映正是同质个体的喜好与厌恶的相似性,也即小农经济中的个体在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上大体相近似性。也就是说,“马铃薯”与“马铃薯”的喜恶是相似的。根据荀子的解释,“欲恶同物”的同质个体之间,由于你所要的,也就是我所要的,你没有的,也是我也没有的,这两者之间的争夺,就很难形成异质个体之间的互补效应,就会是“有你无我,有我无你”的无“分”之争,这种无分之争,就必然导致“争则乱,乱则穷”的恶性循环。因此,在这样的社会里,用“分”来划分人群,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稳定和谐。
相反,我们可以发现,由异质个体构成的社会,例如,在古代希腊,从事畜牧业的部落与从事农业的部落之间,它们彼此的需求恰恰是相反的,前者有多余的羊肉,但却没有粮食,后者则相反,于是,前者为了获得粮食,后者为了获得肉食品,就会通过商业契约进行交换,以互通有无,满足各自的需要。正是这种异质共同体或个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以契约为基础的契约商法,而不是按“分”分配的原则,就自然成为多元异质体结构的社会的秩序基础。
用一个什么字最能确切表达中国文化的特点?“分”就是表征中国文化的最为核心的概念。没有任何其他的字比“分”字更能概括中国文化的组织结构的秘密了,中国是一个以“分”治国的社会。“分”按社会成员承担的不同的角色,例如君、臣、父子、士、农、工、商,把人纳入到一个上尊下卑的等级之中,并按这一等级的地位高下,来分配相应稀缺资源,即名誉、财富、权力、地位等等。如果每个人都从内心认同这一等级的合理性,并认同这一根据等级来分配资源,那么,这样的社会秩序就可以有效地避免纷争,整个社会就可以变得井然有序了。这样的社会里,竞争不但是不需要的,而且,竞争就意味着超越“分”的界限,因此,竞争反而是社会整体稳定的威胁。
近代学者王国维对“分”的防乱功能,有一个极为精辟的见解。王国维在研究商朝到西周的王位继承制度的演变时,注意到一个重要现象,那就是,商代的王位是兄终弟及,叔侄相承,但到了西周,就改为直系嫡长子继承。他发现这一制度演变的根本原因是,商代的“兄终弟及制”造成了统治家族内部不断在不同支系之间转换继承人,这样就很容易形成频繁的血肉相残的内斗。而以先天的“长幼有序”的资格作为判断继承资格的标准的嫡长制,即根据先君长子这一天赋资格,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他人或旁支的僭越。
接下来,王国维提出了一个对于理解中国文化中的“分”的功用十分重要的问题,他提出,为什么君王不能从众多儿子中选择一个最为贤明、智慧而又健康的儿子来继承王位,而非要做这样一个死板的嫡长子继承制,预先确立嫡长子作为继承人?古代君王并非不知道,嫡长子未必在众子中最贤明,而在众子中未必没有比嫡长子更贤明、更有才干的儿子,他们为什么偏要这样做?王国维的解释是,嫡长制能有效地防止对王位的争夺。他在《殷周制度论》中指出:
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于天,争乃不生。
王国维这短短一段文字,可以说是理解中国文化的三十字真言。这三十个字虽然针对的是王位继承制这样的具体问题而发,然而,它却从根本上把握了、揭示了中国文化的一个要害问题,那就是,按照天然的资格、身份、年龄、嫡庶这些可以“量化”的“分”的标准,来分配稀缺资源,由于标准是客观的、有形的、天赋的、可以凭据的,是看得见的,因此,以此为标准来确定继承人,就可以有所凭依,这就能有效地避免皇子之间的争夺惨剧,从而保持秩序的稳定,这就是王国维所说的“任天(赋)者定”“定之以天,争乃不生”。相反,“贤能”“智慧”“善恶”这样的标准,是因人的主观感受而有所不同的,难以用客观的有形的标尺来衡量的,是无法“量化”的,每个人都可以自称自己是最为贤能的,这就会使众多王子及聚集在他们周围的既得利益权贵们,都可以参与到王位争夺中来。形成“任人者争”的恶斗局面。正因为如此,王国维进而指出:
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励世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而以求定息争也。(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十)
我们可以从王国维的这一精辟的论断里,体悟到“任天而不参以人”对于稀缺资源的分配是何等重要,这正是中国古人采取“分”的文化手段解决矛盾的关键所在。“求定息争”,即以抑制“无分”的竞争来追求稳定,是对“分”的功能的最好注解。这一特点又是以同质体构成的结构为基础的。因此,中国文明选择了“分”作为秩序的核心价值,就意味着选择了以固定的身份、资格、等级之类的标准,来防范个体之间的竞争,以此来形成秩序。
如果我们理解了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那么,这种社会的组织原则也就容易理解了。我们可以从先秦商鞅《开塞》的观念中,找到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
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君乃管分之枢要也。(《商君书?开塞》)
如果说,荀子从思想角度论证了“分”这一核心概念的重要性,那么,商鞅的这段话则找到了与“分”的原则相对应、相匹配的组织方式。商鞅上述这段话的重要性在于,它解释了君主专制、官僚政治、禁忌性法令对于维护“分”的准则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功能。商鞅说的是,“分”是通过一系列禁令制度来规范的,禁令则必须由官僚来实施,而官僚组织又必须由专制君主来统驭。因此,君主是实现“分”的仲裁者,是组织结构中的最终因素与关键因素。这里,“分”、“制”“禁”“官”“君”这五个环节就构成中国政治的组织有机体。更具体地说,皇帝—官僚为基础的中央集权体制,是在组织上最能体现以“分”的原则的政治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