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区应急处理能力得到肯定,老社区有待加强
(1)近七成居民表示社区紧急事件处理及时有效。社区紧急事件处理,是指当社区出现停水、停电、供暖故障、电视信号故障等问题时,社区管理机构是否能够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调查显示,居民对社区紧急事件处理的评价为75。6分,68。7%的居民表示社区管理机构对紧急事件的处理及时,也有6。5%的居民表示社区管理机构的处理不够及时。
(2)上世纪90年代建成社区的紧急事件处理能力最弱。
建成时间不同的社区在紧急事件处理方面的表现有所不同。居住于上世纪90年代建成社区的居民对出现停水、停电、供暖故障、电视信号故障等时社区管理机构的应急处理及时性评价最低(73。9分)。自建房社区对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亟待加强。
3。社区宣传工作评价较高,新社区宣传工作有待加强
社区是人们生活的主要场所,社区宣传是居民获得知识和信息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全面深入的社区宣传不仅可以让人们获得更多的生活知识和技能,也能够让居民更深入地了解社区、增强对社区的归属感。本次研究中,社区宣传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城市管理政策和措施宣传、普法宣传以及社会公德宣传。
(1)超过六成居民对社区宣传工作表示肯定。
社区宣传是社区管理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其直接受益者是社区居民。完善到位的社区宣传,能够提高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提升居民素质。总体来看,居民对社区宣传工作持肯定态度,对三项社区宣传工作均有超过六成居民表示满意。
居民对社区城市管理政策和措施宣传工作(如鞭炮限放、交通限行等)的评价为75。0分,其中65。9%的居民认为社区关于城市管理政策和措施方面宣传做得好,4。5%的居民认为不够好。总之,北京市居民对社区城市管理政策和措施的宣传效果较为满意,认为社区对城市管理政策和措施的宣传比较到位。这与相关部门的大力提倡是分不开的。
居民对所在社区的普法宣传的评价为74。8分,其中65。0%的居民认为社区普法宣传做得好,6。4%的居民认为社区普法宣传做得不好。2006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市居民对社区普法宣传效果的评价为72。6分。〔1〕这说明2009年北京市居民对社区普法宣传效果的评价有所提高,这与北京市曾多次开展普法宣传进社区的活动是分不开的。
维护社会公德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社会公德不是通过法律规章制度来制约,而是靠个人的自我约束。人们获得社会公德知识的来源主要是家庭、学校和社会,作为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社区对社会公德的宣传责任重大。研究结果显示,居民对社区社会公德宣传工作的评价为74。6分,其中61。4%的居民认为社区在社会公德宣传方面做得好,仅有8。3%的居民认为社区在社会公德宣传方面做得不到位。
当然,社区宣传不仅限于上述三个方面,社区宣传还可以与社区内部文体活动建设相结合,比如枣营南里社区的社区广播,就对社区环境建设、邻里关系建设等方面起到了良好作用。
案例:朝阳区麦子店街道枣营南里社区〔1〕
提出在社区活动站内设立社区广播。考虑到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作息,社区广播安排在固定时段播出。社区广播的内容着重于社区的环境建设、邻里关系和社区文娱活动等内容,发动居民关注社区问题,推动社区中大家写、大家读、大家讲的热情。这种社区广播在社区的沟通交流方面具有试验意义。
(2)老社区居民对社区宣传工作评价较高。
建成于1990年以前社区的居民对社区宣传的评价均明显较高,对三项社区宣传工作的评价均高于76分;而建成于2000年及以后社区的居民对社区宣传的评价均明显偏低,三项工作评价均在73分以下。与之相关的,商品房社区居民对社区宣传的评价也明显偏低。
4。社区沟通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新社区
本次研究中的社区沟通指社区管理机构同社区居民之间的相互沟通机制,既包括社区管理机构向社区的信息发布机制,也包含居民向社区的意见表达机制。
(1)意见上传与信息下达途径同样需要引起关注。
社区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民服务,社区管理事务应当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居民有权利了解相关信息,社区应当建立更加公开的信息渠道并加强和居民之间的沟通。
研究发现,北京市社区管理机构向社区公布管理事务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够,同时居民向上表达意见的渠道也不够畅通,造成社区沟通的双向受阻。居民对社区管理事务方面信息的公开程度评价为70。2分,48。7%的居民认为社区管理事务方面的信息公开做得好,8。2%的居民认为这方面的信息公开做得不够好。
居民对向社区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畅通性评价为69。6分。其中45。0%的居民认为向社区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通畅性做得不错,7。6%的居民认为向社区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很不通畅。居民为了提高社区生活质量和居住舒适度会向社区管理机构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这种意见和建议的表达不畅会导致社区管理机构难以及时准确地了解居民的需求,不能从社区成员的切身利
益考虑,最终会降低居民对社区的满意度。
(2)老社区在社区沟通机制方面优于新社区。
居住房屋建成于1990年以前的居民对社区管理事务公开的评价相对较高(72。6分),居住房屋建成于上世纪90年代和2000年及以后的居民对社区管理事务信息公开的评价均低于平均水平(68。2分、66。2分)。
居住房屋为自购商品房的居民对社区管理事务公开的评价最低,为66。8分。在自购商品房小区,居民和社区管理机构的接触不是很密切,对社区管理事务的了解程度也稍逊于老社区居民和单位分房居民。
建成于1990年以前的社区居民对意见表达渠道畅通性的评价相对较高,为71。4分,而居住房屋建成于1990年及以后的居民对向社区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畅通性的评价仅为67。1分,低于平均水平。这也折射出一个问题,老社区的管理机构在意见搜集和采纳方面可能做得比新社区成熟,新社区的管理机构在这方面的工作不到位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区居民对本社区的归属感。
对不同人口学特征的人群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不同年龄段居民对社区管理事务信息公开的评价呈现出中间低两头高的特征,46~65岁的中老年人对社区管理事务信息公开程度的评价相对较低,而青年人以及65岁以上的老年人评价则相对较高。在不同受教育程度的居民当中,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居民对社区管理事务信息公开程度的评价明显低于较低学历的居民。在不同职业的居民当中,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的评价最低。在不同家庭收入水平的居民当中,呈现出低收入和高收入居民评价较低,而中间收入水平的居民评价相对较高的特征。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领导)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企业普通办公室职员工人、普通勤杂人员、售货员、服务人员科研、教学、文艺、体育、卫生、新闻等专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学生无业、失业、待业、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
不同人群对向社区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畅通程度的评价也表现出相似的特征,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65岁以上的居民对向社区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畅通程度的评价较低,即65岁以上的居民认为社区信息公开程度较高,但是向上表达的渠道不够畅通;双学位、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居民向社区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较畅通,但是他们认为社区信息公开的程度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