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姚又起诉查普曼和威大生理系主任理查德·摩斯(Richard Moss)违反托管合同。原来,姚到威大任教时,带去了一些他做博士后时建造的杂交瘤细胞株。细胞株必须保存在液氮中,液氮会逐渐蒸发掉,因此还要有人定期往液氮罐里添加液氮。姚被开除后,其原来实验室由摩斯控制,这些细胞株的储存由姚以前的一名学生在摩斯的监督下加以维护。2001年1月,姚在摩斯的陪同下去取这些细胞株,想把它们带到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去做实验(姚丢了威大的工作后,他以前的导师接纳了他当访问学者),却发现液氮都跑光了,细胞株也都死了。原来,在2000年时,摩斯让查普曼的人员使用该实验室,一名博士后用该液氮罐储存自己的样品,可能没有把盖子关紧,让液氮泄漏光了。姚因此起诉查普曼、摩斯,索取赔偿。一审判决查普曼、摩斯赔偿姚41万多美元。查普曼、摩斯上诉,威斯康星州上诉法庭2005年8月31日做出判决,认定查普曼、摩斯在接受托管时存在疏忽,但是他们与姚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不存在侵权,因此推翻了一审判决。
姚为什么要去破坏对门实验室的实验呢?威大“教员权利与义务委员会”提出了几种可能的解释。一个可能是姚嫉妒查普曼,或把查普曼当成潜在的竞争对手(两个人当时都是助理教授,以后都面临着提升为永久教授的问题)。另一个可能是姚认为那台震荡器是属于他的,曾经向别人表示过对查普曼实验室使用“他的”震荡器感到不满,因此加以报复。另外,委员会也注意到姚当时在工作上和家庭中都承受着各种压力,可能因此影响了其心理健康。除非肇事者自己坦白,许多学术不端事件的动机是难以认定的,也没有必要去认定,因为那不是常人能够理解的。
这个事件的另一离奇之处是,姚被威大开除后,并没有因此身败名裂,反而在中国学术界春风得意:入选首批教育部“长江计划”,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特聘教授,获得中国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主持中科院创新重大项目,任科技部863项目课题组长,任科技部973项目首席科学家……他其实大部分时间仍在美国,先是在其研究生导师那里当访问学者,现在则在亚特兰大的摩豪斯医学院(Morehouse School of Medicine,一所在1975年成立的黑人学校)生理系当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