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节:个体道德是行为主体对他人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还是对自己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3)

如果一个人想用"单纯自利"的手段(损人利己手段)去获取别人生产的财富,那就会引起别人(其他自利者)的抵制,从而导致冲突,使人与人之间处于斗争或战争状态,这是不符合过和谐、道德生活的目的的。

如果一个人想用"单纯利他"的手段去实现与他人和谐相处的目的,那么,这将产生如下有害的结果:

其一,他将丧失自己的利益,不利于实现满足自己需要的目的。

其二,由于个体需要的多样性,每个人的需要只能由自己的自主选择来满足,因此,自己并不能根据自己之所需去满足他人的不同需要。比如一个酷爱麻辣口味的四川人,送给一个偏好清淡口味的广东人一碗麻辣面,虽是好意,却不能满足广东人的需要。

其三,他的无私利他行为将会鼓励和培养他人损人利己的恶习,对己对人都是不道德的。

其四,如果交易的双方都是"利他主义者",则会重演"君子国"的故事。

因此,一个人可能选择的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就是为己互利,即通过分工生产、互利交换、自由选择,实现自己的利益。这就是说,一种通过理性选择的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就是为己互利。

当每个人(包括伦理学家)都把自己的行为当作道德评价(价值判断)的对象,并据以选择自己的"行为应当"(道德善)时,每个人都会发现自己想过和谐社会生活的最佳选择只能是为己互利,即为了自己的利益与他人进行互利交换。由此就形成人们的现实生活方式和现存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市场游戏规则--包括大家共同认可的为己互利的道德规范与法律体系。

互利交换就是按市场均衡价格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交换。均衡价格是众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尊重对方自主选择权利的前提下,进行讨价还价、竞争、谈判、博弈的结果。均衡价格就是众多经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最优边界,它不仅有利于两个经济人之间实现利益均衡与和谐,而且能够保证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这个问题将在本书第五至七章作深入讨论。)

4 "无私奉献"道德观的谬误在于伦理学者没有进行"自省式"价值判断

举例说,那些宣讲无私奉献(无私利人)、自我牺牲是最高道德原则的学者,就是根据自己对他人行为的价值判断--他人奉献"多多益善",而得出"无私奉献为道德"的结论,并要求别人去厉行的。如果他们能够把自己的行为作为评价对象进行价值判断,那么,他们就会发现,自己厉行无私奉献的道德原则,是不利于满足自己的需要的。因为伦理学者要厉行无私奉献的道德原则,就意味着他应当做到:或者教书不拿工资、写书不要稿费,或者把领到的工资与稿费无偿奉献给贫困人群,甚至应当把自己的住房无偿献给农民工居住。如此这般,这位学者将面临饥寒交迫、生存无以为继的绝境,恐怕连教书、写作的能力也丧失了。经过这种伦理反思,他将放弃这种无私奉献的道德原则,而会选择互利交换的为己互利行为。

也许《新编》作者会辩驳道,我们所主张的道德是指,"在社会还没有实现按需分配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社会尽了责任,做出贡献后,社会应当给予肯定和相应的报酬",而不是无报酬的贡献。但是,第一,你所说的有报酬的贡献,在市场经济中,已经是互利交换,不是无私奉献了。第二,当你大讲"做出贡献后,社会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时,你实际上是在讲计划经济的道德原则,并非市场经济的道德原则。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互利交换是通过讨价还价、自由选择实现的,并非由某个"社会"主宰者按照"按劳分配"原则给予"相应的报酬"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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