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伦理学质疑之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是可以普遍推广实行的道德规范吗?
1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原则肯定"无私利人"是道德,"损人利己"不道德
上面引文的作者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原则看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道德核心理念的最高要求。那么,这一道德原则是可以普遍推广实行的道德规范吗?下面让我们做一些更深入的分析。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一成语是国人关于一个道德原则的文学性表达,就它的伦理学意义而言,就是确认,无私利人是道德的行为,而损人利己则是不道德的行为。这一表述,对于许多深受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影响的人来说,似乎是毋庸置疑的道德格言,甚至是颠扑不破的真理。然而,在这里,我们却要对它的真理性提出质疑。
2 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原则是"为己互利"的道德原则
一般而言,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所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都是以"自主、自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人,即经济人。经济人与经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表现在,大家都是具有自利生存能力(或自我生存能力)和自主选择权利的经济人。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表现为互利交换关系,即按双方同意的价格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换。在双方都以自利为目的通过双向自主选择进行互利交换时,双方都没有损己利人,也没有损人利己,而是互利双赢的。因此市场经济的互利交换原则可以概括为"为己互利"的交易原则。这里只存在利益的互惠交易,不存在利益的单方面转移。
按照中国人对"道德"一词的理解,它具有合理的、应该的、应当的、正当的含义,即"凡是应当的就是道德的"或"凡是道德的就是应当的"。考虑到经济人不是用偷窃、抢夺的方式从他人那里取得满足自己需要的商品或利益,而是用和谐的、议价交换的、互利的、自主选择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因而就可以认为是合理的、应当的、道德的行为。因此,笔者把经济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与他人实现互惠互利的行为称为"为己互利"的"经济道德"原则。其中"为己"是指"自主、自利"而言,"互利"是指在商品或劳务交换中双方相互尊重对方利益或不损害对方利益,即"不损人"而言。这一方面表明,经济人从事社会分工生产和互利交换的经济行为是应当的、合理的、道德的,从而与各种"利他"或"利己"的经济行为相区别;另一方面,把经济道德与第三章将要论及的人格道德(作为"为己爱人"的个人品德、美德)相区别。
从"为己互利"是市场经济道德原则的伦理判断出发,可以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通过参与社会分工生产与互利交换来取得生活资料,用于满足自己的需要,是道德的行为。只有通过损害他人利益而牟取私利的人,即损人利己的人,才是不道德的行为。
3 "无私利人"的道德原则必然导致"损人利己"的后果
根据"为己互利"是道德的原则,可以指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原则,即"无私利人"的道德原则,是与市场经济的分工生产、互利交换的经济规律相冲突的。
根据"损人利己"是不道德的原则,可以指出,无私利人的道德原则是自相矛盾的,不可以推广实行的。下面,让我们做一些具体地分析。
第一,所谓无私利人就是指不求报酬地将自己的利益出让给别人,这对于出让利益的一方来说,当然就是以损己为代价的利人,即损己利人;但对于接受利益的一方来说,就是白白占用了他人的利益,成了损人利己的人。而损人利己,如上所述,却是不道德的行为。这就是说,那个厉行无私利人道德原则的人,成了制造或纵容他人成为损人利己者(不道德者)的人。
第二,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有一部分人厉行损己利人的道德原则,从而使另一部分人得以损人利己,其后果是使社会成为一些损人利己者(不道德者)的天堂!而制造这个不道德者的天堂的始作俑者,却恰恰是那些提倡和厉行损己利人道德原则的人。所以从效果上看,损己利人道德的提倡者和厉行者也是不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