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节:个人与他人(1)

29 个人与他人

个人决不应该把自己看得比其他人更重要,即使自己的利益可能远远大于对他人的损害,也不能为了私利而损害他人。穷人也决不应该诈骗和偷窃富人,即使赃物给穷人带来的好处比富人丢失东西的损失更大。在这些时刻,内心的那个人也会马上提醒他:他并不比他的邻居更重要,而且他的私心会理所当然的招来人们的蔑视和愤怒,以及必然会随之而来的惩罚 因为他违背了人类社会的全部安全与和平所赖以建立的神圣法则。正直的人通常害怕的是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内心的耻辱,是自己心灵上永远无法磨灭的污点,而不是无辜遭受外部的重大灾难。那条伟大的斯多噶主义的格言所表达的真理根植于他心中:对一个人来说,用不正当的手段夺取另一个人的东西,或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他人的损失之上,要比由于肉体或外界原因造成的死亡、贫穷、痛苦和所有的不幸,更加违背他的天性。

如果别人的幸福和不幸并不取决于我们的行为,如果我们的利益和他们的利益毫无关系,更谈不上冲突,我们并不总是觉得有必要压抑自己那与生俱来的、也许是不合适的自私心理以及对他人的冷漠态度。常规教育让我们在所有重大的场合按照自己和他人之间的某种公平原则行事,甚至平时的世界贸易也能调整我们道义上的积极原则以达到某种程度的和谐。但是,据说只有极为雕琢、精致的教育和严谨、深奥的哲学,才能纠正我们消极感情中的偏差。

试图向我们讲授这一最难理解的道德课程的有两类哲学家。一类哲学家试图增强我们对他人利益的关心,另一类哲学家试图减少我们对自身利益的牵挂。前者让我们像天生关心自己一样去关心别人,后者让我们像天生漠视别人一样去漠视自己。也许两者的教义都远远超出了自然合适的正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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