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节:正义和悔恨的感觉,以及对优点的自觉

23 正义和悔恨的感觉,以及对优点的自觉

如果我们要去伤害别人,给别人造成不幸,除非是因为别人给我们的伤害激起了我们自然的愤怒,否则我们的动机不可能是正当的,也不可能得到人们的赞同。如果我们破坏别人的幸福,只是因为它妨碍了我们自己的幸福;仅仅因为别人的东西对我们可能更有用就横刀夺爱,或者为了满足凡人皆有的、希望自己比别人更幸福的天性就牺牲别人,那么任何公正的旁观者都不会表示赞同。每个人肯定生来就把自己放在第一位,因为他自己是最适合照顾自己的,所以他这样做也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因此每个人最关心的都是跟自己直接相关的事情,而不是有关别人的事情。我们也许会为一个无关紧要的人的死而牵肠挂肚,但是那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远远比不上我们自己碰上的小麻烦。然而,虽然邻居破产对我们的影响也许远不如我们自己的小灾小难,但我们决不能为了免除自己的小灾小难,甚至为了防止自己的破产,就让邻居付出破产的代价。无论是在这里还是在其他任何时候,我们都应当采取自己平素对待别人的态度,而不是用平素对待自己的态度。俗话说得好,虽然每个人对于他自己都意味着整个世界,但对于其他人来说却是无关紧要。虽然在自己眼中,他的幸福可能比世界上所有人的幸福都重要,但是在其他人看来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因此,虽然每个人心里确实是爱自己胜于爱任何人,但是他不敢明目张胆地宣称自己尊奉的是这种原则。虽然这对于他来说是再自然不过,但是他知道别人会认为他妄自尊大,没有人会赞成他的这种私心。当他意识到自己在别人眼中的位置,开始用别人的眼光来看待自己时,他明白自己不过是千千万万大众中的一员,并不比别人高明多少。如果他将取得公正的旁观者的同情作为自己行事的原则,那么他一定会在所有的场合都注意克制自己的妄自尊大之心,并将其控制在别人能够接受的范围内。而其他人也会容忍他的自私自大心理,允许他将自己的幸福放在别人的幸福之前。于是,只要他们设身处地地替他着想,他们就不会对他表示反对。在争夺财富、荣誉和权势的时候,如果他只是想超过所有对手,他可以拼尽全力,为所欲为;但是,如果他想排挤或除掉对手,其他人就不会再宽容他,因为他们不允许任何阴险狠毒的行为。在他们看来,这个人无论哪一方面都不比他们更强,他们不会同情那种爱自己胜于任何人的自私心理,更不会赞成他伤害竞争对手的念头。因此,他们愿意站在被伤害者一边,同情他的怒火,对那害人者表示憎恶和愤怒。他意识到自己的处境,感到自己随时有可能成为众矢之的,四面受敌。

所犯的罪恶越大,越是无法补偿,受害者的愤怒自然也就越强,同样旁观者同仇敌忾的情绪,以及犯罪者对自己罪行的悔悟也就越深。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最大的伤害莫过于夺走他的生命,死者的亲友相识会对此怒不可遏。因此,在犯罪者和其他人看来,谋杀都是一种最惨无人道的罪行。破坏我们对尚未得到的事物的希望,远远比不上夺走我们已经拥有的东西。因此,破坏曾经的约定只是让我们的希望成为泡影,其罪恶无法与侵犯财产、偷窃和抢劫相比。关于正义的最神圣的法律是为了保护我们邻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违犯这些法律的人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报复和惩罚;其次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最后才是保护通常所说的个人权益或保障承诺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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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如果一个人慷慨仗义,不是因为轻率的想法而是有正当的理由,那么他会觉得自己一定能得到那些受过他帮助的人的爱戴和感激,由于对他们的同情,他感到自己一定会受到所有人的尊敬和赞赏。当他用公正的旁观者的态度来回顾和检视自己当初的动机时,会有更深的体会,并为想象中对自己的裁判和赞许而欣喜。他的行为从各方面看来都让人满意,一想到这个他就感到心安理得、其乐融融。他和所有的人都能融洽相处,在他们中间感到信心十足、志得意满,他相信自己已经是最受人尊敬的人物。所有这些感情合在一起形成了对优点的自觉,或者说认为自己应得到回报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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