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节:合乎情理的感激或怨恨的对象

第二卷 优点和缺点,或奖赏与惩罚的对象

21 合乎情理的感激或怨恨的对象

只有大家都认为理所当然应该得到感激或怨恨的行为,才是合乎情理的对象。但是,这些情绪和人类所有其他感情一样,只有得到所有置身事外、正直无私的旁观者的同情、理解和赞同,才是合乎情理的,才能为大家所认可。

因此,如果一个人得到我们发自内心的感激,我们显然应该报答他,其他人的想法也完全相同,他们希望看到这种报答。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受到我们发自内心的怨恨,我们当然希望惩罚他,任何一个通情达理的人都会理解和同情我们,也乐于看到这种惩罚。

1?因为我们对朋友们春风得意时的快乐抱有同感,所以无论他们觉得是什么给他们带来了幸运,我们都会和他们一起享受愉快和满足。我们能够体会他们的情感和爱心,而且也开始对它产生感情。如果这种幸福被破坏,甚至只是远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外,那么即便我们失去的仅仅是旁观的愉快,我们也会为他们深感惋惜。如果是一个人为朋友带来了幸福,这种惋惜之情就更为强烈。当我们看到有人得到别人的帮助、保护和安慰时,我们对他的快乐抱有同感,也同样感激那个给予他快乐的人。如果我们在想象中站在感恩者看待他的恩人的角度,那么这个恩人在我们眼中一定会显得非常和蔼可亲。因此,我们很愿意去同情感恩者对恩人所抱有的令人愉快的感激之情,也完全赞同他知恩图报的心理。因为我们能充分理解这种感情,所以无论怎么看,这种回报都毫无过分之处。

2?同样,无论何时我们都会对朋友的悲伤报以同情,因此也能够理解他对痛苦之源的痛恨。由于我们的心时刻跟随着他的悲伤,就很容易被他那竭力挣扎、力图摆脱痛苦的精神所打动。我们不满足于消极被动的同情,那只会使我们和他一样痛苦,于是我们寻求一种更为积极向上的感情,去同情他对痛苦根源的厌恶,以及摆脱悲伤的努力。如果造成痛苦的是一个具体的人,这种情绪就更为明显。当我们看见有人遭到欺凌迫害时,我们同情他对施暴者的怨恨,丝毫不亚于同情他自身的痛苦。我们很愿意看到他对仇人的报复,无论何时,只要他想要自卫或报复,我们都会摩拳擦掌准备拔刀相助。如果他在争斗中死去,我们不仅会同情他的亲朋好友们的愤怒,而且会为已经毫无知觉和感情的死者想象出一种愤恨之情。由于设身处地的想象,我们仿佛进入了他的躯体,为这个已经死亡的血肉模糊的残躯注入了新的生命,我们以此在内心深处体会着他的感觉,通过一种想象的同情,我们像往常很多时候一样感受到一种当事人无法产生的情绪。似乎只是一种责任感让我们在想象中为他受到的无法补偿的巨大伤害而潸然泪下,因为我们觉得他的遭遇理应得到更多的关心。我们觉得他的愤怒应该与我们的想象完全一致,假如他那冰冷僵硬的尸体仍然有意识,他一定能感觉到那种愤恨,跃起高呼血债血偿。一想到他的大仇未报,我们就觉得他死不瞑目。由于这种在想象中对死者的愤怒产生的同情,人们的迷信传统中经常会有夜半出现在凶手床边的恐怖形象,以及那些从坟墓中爬出来报复仇人的冤魂。对于罪大恶极之人,即使没有惩罚来主持正义,上帝也早已用这种办法在人类心中深深地烙印下神圣不可抗拒的复仇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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