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节:四、渔利辛亥革命,"二十一条"重创新民国(8)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秘接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一)两缔约国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二)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订立专条如左: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一)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二)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三)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五)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六)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七)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在革命以前,接受侵略者不平等条约的是清政府。针对清政府的革命已经胜利了,皇帝已经不存在了,中华民国也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这个共和政权的外交似乎并不比清政府强势一点点。

这个时候的中国,是1915年的中国,一个新时代的开端,一个惨痛的开端。是的,清末民初的那段岁月,几乎每一个年头都是旧时代的结束,每个年头又都像一个新时代的开始。

1915年的中国,是一个什么情况呢?

这一年的情况,几乎就是此后30年中国悲惨命运的一个象征。在此后的30年中,日本如同锁住了中国的咽喉。在中国的内部,名义上的中央政府,无法对全国发号施令。不仅有武装力量对抗所谓的中央政府,而且事实上,各省是相对独立的。以袁世凯为首的中央政府,实际上对这个国家无能为力。既不能扑灭革命,也不能一统各地自治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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