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失实(4)

你知道,对于新闻报道而言,地点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于是,邓坤要求韩振东对此进行一些补充采访。韩振东接着就打电话问了一下那个通讯员,对方又问了一下办案民警之后,把一个地址告诉了韩振东——那个说明了某区某大道某号的地址对应的是一幢3层办公楼。

巧合的是,大约半个月前韩振东曾经去过那幢办公楼。他知道,那是一个外省某市政府驻本市办事处,于是,他在报道里把这个细节补充进去了。

这篇报道被安排在社会新闻版的头条位置发表,标题是:《XX市政府办事处私藏毒品》。它引发了一场小小的轰动。得知某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公室里干那些见不得光的事情之后,读者的某根神经立即被它触动了,第二天,我照例在值班室里接到了许多愤怒的读者打来的声讨电话。

但是,这篇报道很快就被证明是一条“失实报道”。我在本报此后刊发的《更正启事》里看到了这件事情的原委:涉嫌藏匿毒品的是某某公司,而不是某某市政府驻本市办事处。

通讯员提供的那个地址并没有错,问题是,在这篇报道发表的一周以前,那个某市政府驻本市办事处就已经离开了他们租用的那幢楼,随后搬进那个地方的是一家公司——韩振东的经验跟他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

以上就是韩振东在那个月里犯的两个错误,这并不是全部,但萧原认为这就足够了。根据报社《采编管理制度》中对于“失实报道”的罚则,这的确足够了。那条罚则里说:“一个月内如有1次严重失实或2次一般失实,当事记者立即降为试用。”

在我的印象里,那条罚则已经很久没有人提起了,但它并不因为没有人提起就消失了。它一直呆在本报创刊时制定的《采编管理制度》里,就像是一条训练有素的狼犬安静地呆在原地,只待主人一声令下便对它的目标发起攻击。

这一次把它“唤醒”的是萧原。他发起了对“失实报道”的攻击,而韩振东成为了那个倒霉的目标。

你可能会问我哪些是“严重失实”,哪些又是“一般失实”?说实话,我也搞不懂。我认真翻看过《采编管理制度》,但是并没有找到有关于此的更详细解释。我隐约感到,这样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执法者某种“软权力”:如果他认为那个错误是严重的,那么就一定能够找到让它严重的道理,反之也一样。如果你想要了解其中的道理,我建议你还是放弃这个想法,倒不如先设法打听一下“执法者”当时的心情——他是愉快的,还是糟糕的?

萧原显然并不需要使用这种“软权力”,无论韩振东的那些错误是“严重”的还是“一般”的,他都有权力做出那样的处理决定。你只需要仔细对照一下那条罚则,就能发现这一点。

看起来,韩振东对此并没有任何准备。在萧原宣布处理决定之后,他当即从座位上跳了起来。他太冲动了,以至于把椅子都碰翻了。但他顾不了这些,他大声对萧原问道:“你为什么针对我?”

“你搞错了,我并没有针对你,我针对的是你做的事情。”萧原平静地说,“你做错了事情,就要受到处罚,这是报社的规定,你懂不懂?”

“那些报道的确出了一些小小的问题。”韩振东继续争辩,“但是,我又不是有意弄错的。”

“如果你不是有意的,那是技术问题;如果你是有意的,那就是道德问题。”萧原仍然保持着他淡淡的表情和语气,他甚至没有看韩振东,仿佛在跟空气说话,“无论是什么问题,你都应该受到处罚。”

韩振东张了张嘴:“但是以前崔主任……”

“你先搞搞清楚,这里并没有什么崔主任,你的部门主任姓萧。”萧原冷冷地说,“不管那个崔主任怎么认为,萧主任认为你做错了就应该受到处罚,就这么简单。”

韩振东又张了张嘴,但没有说出话来。他不再申辩,只是扭头看了看坐在他旁边的崔哲。看到崔哲一言不发之后,他悻悻地坐下了,但他忘了椅子已经被碰翻,所以一屁股坐到了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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