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上午十一点,我对小C提出四项条款:
第一条,我独立署名编剧,不得另加他人;
第二条,修改后的剧本须经我审阅,我有权参加修改本的研讨会;
第三条,按合同全额支付我的稿费;
第四条,我有权参加制片方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制片方在《盖》剧宣传方面应公正对待我的付出。
“好好,我完全同意你提出的条款!你还有什么条件尽管提出来,然后我们签一份补充协议!”小C说完,立刻操起电话,向A先生报告我的态度……
我知道小C所做的一切,并不是他个人行为,他没有这个权力。
接下来,小C让我到宾馆外面的打字社,按照协商的四项条款打出一式两份《补充协议》之后,让我在协议上签字。
可我手里握着笔,却迟迟不肯落下,心在哆嗦,手在抖,眼泪哗哗地流下来……这是我活到五十七岁做得最痛苦、最违心的一件事,捧着这份不情愿的《补充协议》就像捧着一张卖身契……可我毫无办法,为了这部剧,只能委曲求全了。可我万万没想到,我委曲求来的不是什么“全”,而是……
看到我伤心的样子,小C说了一句心里话:“雅文姐,看到你痛心的样子,我心里真的很难过。这就像要强奸你还得要你说同意一样!”
为了这句话,我一直很原谅小C。我觉得他是一个善良人。
可是,小C却没有签字。我签完字,他急忙将补充协议收起来,说要拿回潇湘电影制片厂盖完公章再寄给我。
“你可千万要寄给我!”我一再叮嘱他。
“雅文姐,你放心好了,回去我马上就寄给你!”他一再向我承诺。
我这人最大的缺点就是轻信,总以自己的善良之心去杜撰他人,以自己的为人准则去衡量他人。再说,事到如今,我不相信又有啥办法?决策权掌握在人家手里。
之后,我多次向小C催要这份补充协议,开始他说:“雅文姐你放心,我盖了公章马上寄给你!”但迟迟不见他寄来。我再催要,他说不知把协议放在哪里了。再后来他说了实话,协议扔在宾馆里根本就没拿回去。
其实,这份补充协议只是他们精心设计的、迫使我“同意”他人加盟的一个圈套。因为小C当天上午已经跟赵女士签完合同了。
面对这种情况,我问身为法院院长的先生,他们这是什么行为,我该怎么办。
他说:“你跟潇湘电影制片厂签的合同规定,你是《盖》剧的独立编剧,即著作权人。按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潇湘电影制片厂无权将你的剧本交给他人修改或改编。现在,他们却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先斩后奏的方式要挟你同意之后,又单方撕毁补充协议。这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这只能说明你们双方的承诺都是无效的!”
他给我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后来在法庭上,周先生不承认签过这份补充协议,还拒不承认小C是3月29日找我谈的,两次让小C篡改证词。因为承认3月29日,就等于承认了违约与侵权成立。
我找过小C,提出重新补签一份协议。他却说:“雅文姐,希望你能理解我的难处,你知道我不是潇湘电影制片厂的,是周主任拉我来搞这部剧的。如果我向着你说话,我可就惨了。你知道,我为剧组借的二百万到现在一分钱都没还呢。”
我理解他。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他也是为了生存。
小C所说的二百万借款,是《盖》剧开拍不久资金断了要停机,小C和周先生以剧组名义向中央某单位借的,当时承诺,资金一到立刻偿还。可是直到2007年8月这本书下稿,《盖》剧已经播出五个年头了,二百万借款还一分没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