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黄陈二人矛盾初露端倪

早在2010年2月份的时候,陈晓和黄光裕就已渐行渐远。2010年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对黄光裕提起公诉,黄光裕方面聘请京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大律师杨照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昔龙和北京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根分别为黄光裕、杜鹃和许钟民辩护。

2010年4月14日,在位于北京朝阳区方庄的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的第三法庭,进行黄光裕案开庭前的示证工作。黄光裕、许钟民和杜鹃的辩护律师与国美电器的律师沟通并不是很密切。

双方律师之间没有互动使陈晓和黄光裕之间的不和完全暴露出来,到4月22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时候,这种矛盾暴露得更加充分。

在庭辩中,国美电器的律师当庭表示,国美并没发现有资金用于向政府官员行贿,也没有为获利向相关官员提出不正当的请托,黄光裕提出请托的内容与国美无关。黄光裕本来是希望国美电器主动揽了部分责任,好减轻对自己的刑罚,但国美电器律师的做法让他和亲属感到失望。

其实在开庭之前,国美电器还干了一件让黄光裕感到寒心的事。2010年3月1日,国美电器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2月25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书副本。据起诉书副本显示,公司及其前主席黄光裕涉嫌单位行贿罪,涉案金额达456万元人民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黄光裕行贿罪界定为单位行贿罪,让一心与黄光裕“切割”关系的国美电器感到突然。国美对外公告,强硬地否认涉嫌单位行贿罪,并聘请资深刑辩律师进行积极抗辩。

国美律师指出国美财务制度严格,并没有发现有资金用于向政府官员行贿,也没有为国美利益向相关官员提出不正当的请托。

这个声明就是告诉各方,国美电器没有行贿官员,那么黄光裕的行贿罪怎么可以认定为是单位行贿罪呢?应该由黄光裕自己承担责任,并且黄光裕行贿也不是为了国美。

如果黄光裕行贿被界定为个人行贿罪,按照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是单位行贿罪,按照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行贿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美否认单位行贿,那么黄光裕就需要背负个人行贿罪的罪名;同时,国美否认通过行贿获利,国美是在假定最终法院认定国美电器单位行贿,那么国美可以辩解为是黄光裕个人获利了,这也会加重黄光裕的量刑。

刑法第393条还规定,单位行贿,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情节严重的,刑期仍然会高于5年。

如果说陈晓和黄光裕是在经营战略上有分歧的话,那还属于“内部矛盾”;这次在法律上,陈晓坚决地反黄,则是彻底地衍化为“敌我矛盾”了。黄光裕一手创建起来的国美电器,不但面临着被陈晓夺走的危险,而且此时还被陈晓落井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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