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节:中国崛起策十一 告别民主弥赛亚主义,建立新型民主观(2)

(1)民主政治中巨大的危险和理论漏洞--多数独裁和多数暴政的问题。

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则和机制是多数原则,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少数服从多数,而这个理论中隐藏着极大的理论漏洞:比如说100个人进行民主表决,其中70人属于一个紧密相连的共同团体,剩下的30人属于零散的少数人群,假设70人决定剥夺30人的所有财产,甚至把30人从肉体上消灭,这就产生了可怕的多数暴政的问题。理论上,这是符合民主的多数原则的,实际上这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多数恐怖主义。早期的美国民主理论专家已经发现了这种危险性,比如麦迪迅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就警告在民主制度下,压迫的危险来自社会的多数;而这种多数人的压迫将导致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暴政。法国政治学家阿列克西·托克维尔(Charles Alexis de Tocqueville)也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呼吁人们警惕多数专制,认为这是非常有害的。而这种多数暴政多次在人类的近现代史上演。比如法国雅各宾专政(Jakobinerdiktatur)就开启了多数暴政的先河,雅各宾党人以多数人民的名义要求剥夺贵族的财产和生命,未经审判大量处死政治异议人士,为法国革命带来了腥风血雨的屠杀,最后让人人自危,社会动荡。而苏俄在10月革命后更是把多数专制上演到人类历史的极点,斯大林肃反时期被处死的人多达几百万,都是以多数人的名义来完成这样恐怖的政治迫害的。历史沉痛的经验昭示了我们,民主的多数原则前面一定要加上一个定语,才能建立健康的民主,那就是少数人的权利。民主应该是建立在尊重少数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基础上的多数原则。在民主制度下,少数人的权利,甚至是每个人的一些基本权利都是不能被化约的,都必须切实得到宪法的保障。约翰·洛克(John Locke)认为,每个人具有与身俱来的一些权利,比如说生命权、身体尊严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不需要特殊的哲学证明,因而是自然权。只有保障了少数人的权利和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确定了某些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才能建立良好的民主政治表决机制。

(2)不自由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

最近几年在国际民主政治实践中出现了一种突出的现象,被称为不自由的民主。这个概念是由印度学者法理德·扎卡里亚(Fareed Zakaria)1997年首先提出来的,这主要是指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形式上实现了选民投票和政党竞争的选举方式,政权也按照选举结果进行了转移和交换。然而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权,特别是民权没有得到保障。民权包含了财产权、言论自由权、集会和结社权、宗教自由权等。在一个民权得到保障和尊重的国家,也必定相应是一个法治社会和法制完善的国家。不少国家虽然实现了民主选举,但是由于言论和结社集会自由没有得到保障,由于宗教没有完全和政治分离,由于新闻自由受到限制,导致人民和选候选人资讯不全和信息分散,最后选举产生的结果是在公民基本权未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这样的选举结果应该说并不能完全反映民意,而且由于选举人处处受限,未能取得公平阐述自己政纲的机会,因此尽管整个选举过程符合了民主原则,但仍然不是良好、公正和透明的选举。在民权未得到保障、法制不健全和腐败盛行的情况下,很难保证选举的公正、透明和符合民意,相反却给各种各样的腐败、欺骗和形形色色的舞弊提供了可乘之机。这样的选举结果往往和真实的民意相去很远。因此,民主必须是自由的,必定要建立在尊重普通公民的民权和司法独立的法制社会的基础上,如果没有这些相应条件的搭配,民主就可能成为野心家的工具。从西方的历史来看,自由都是先于民主而产生的,托马斯·马歇尔(Thomas Marshall)也提到了西方社会经历了民权、政治权和社会权三个发展阶段,因此民权应该说是民主政治重要的先决条件,没有自由民权就绝不可能建立良好的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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