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告发成风及滥施酷刑的状况(330 A.D.334 A.D.)
罗马帝国修筑道路及建立驿站,使朝廷与各行省之间来往方便。这些设施有时却被滥用,造成难以忍受的弊端。总共雇用了两三百名信差,在御前大臣底下工作,负责通报每年当选的执政官名册,及皇帝的诏书或战争得胜的消息。这些人后来向君王报告他们所知的行政官员或普通公民的所作所为,因而成为君王耳目,给人民带来莫大祸害。软弱无力的统治必然产生有害的影响,他们的人数增加到一万人之多,并且完全不顾再三告诫他们的法令。他们把有利可图的驿站业务,变成掠夺性的压榨工具。这些经常与皇宫有联系的信差,在能得到好处和奖励的鼓舞下,急切希望能发现在进行中的阴谋,到处打探暗藏的不满以及打算公开叛乱的准备活动。他们装出神圣不可侵犯的态度,戴着热爱国家的面具,掩盖对真理正义的践踏和对罪恶犯行的歪曲。他们可以把诬陷的毒箭,随意对准真正有罪者或清白无辜者的胸膛,只要这些人惹他们生气,或是不肯花钱消灾。不论是出生在叙利亚或不列颠的忠诚臣民,都有被戴上脚镣手铐,拉到米兰或君士坦丁堡法庭的危险,面对告密者罪恶的诬陷,为自己的身家性命进行辩护。要是按照当时采取的法律程序,只有绝对的必要才能容许辩解,如果定罪的证据不足,可以随意使用酷刑,使被告再也难逃法网。
审判委员会(Quaestion)是罪恶的渊薮,这种实验?质的做法,会造成误导带来很大的危险,古罗马的司法界虽允许它的存在,并未得到公开承认。罗马人只将这种血腥的审判过程用在奴隶身上,不论从正义或人道的角度来看,在那些傲慢的共和国人士眼中,对奴隶的痛苦根本视若无睹;如果没有确凿的犯罪证据,他们绝不会同意对公民的肉体任意折磨,因为这是神圣的权利不可侵犯知名之士对于“刑求”这个问题的看法,在《法典大全》中表露无遗,很严格的限定只能施用于奴隶身上。。要是研究一下提比略(Tiberius)到图密善(Domitian)这些暴君的历史,里面详细记载许多滥杀无辜的情况,然而只要国民的?由权利和荣誉思想还能发挥影响力,一个罗马人即使面临死亡的威胁,非常不可能受到屈辱性的酷刑在反对尼禄的皮索(Piso)谋叛案中,只有埃比卡里斯(Epicharis)一个人受到严刑拷问,其他人员未受任何伤害。当然像这种例子提出来并没有必要,但是要找出有力的案例,说是“刑求”非常普遍,倒也相当困难。。对各行省的行政官员而言,他们的行为不为罗马的准则所约束,也不必遵守罗马人民严格的信条;他们不仅使用酷刑对付东部暴君统治下的奴隶,还施加在马其顿人身上,这些人民过去只服从受宪法制约的君主。就是靠自由经商而兴盛起来的罗得岛人,以及维护并提高人性尊严的雅典人,也都逃不掉酷刑的威胁。由于省民无力反抗只有默许,使得各行省的总督,不仅获得随意使用刑具的权利,一开始是要强迫流浪汉或平民罪犯承认所犯的罪行,逐渐发展到完全混淆阶级的区别,践踏罗马公民的基本权利。
臣民基于恐惧心理只有请求颁布性质特殊的豁免令,君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非常愿意实施这些保护办法,这样一来等于变相容许使用刑术,合法授权不必有任何忌惮。豁免令的范围在于保护所有属于“特勋阶”和“卿相阶”的人士;主教和属下的长老;讲授人文科学的教授;军人和他们的家属;市府官员和他们三代以内的子女,并且保护所有未成年的儿童。帝国新设立的司法制度却又加进一条致命原则,只要涉及叛国罪,其中包括经过律师的罗织,证明被告对皇帝或帝国怀有敌意才智过人的乌尔比安对这个法学观点所下的定义,看来被卡拉卡拉(Caracalla)的宫廷所采用,而不是被亚历山大?塞维鲁的宫廷所仿效。,一切特权便全都无效,所处的地位一律变得同样可悲。皇帝的安全比公理正义和人道考虑更为重要得多,这是不容怀疑的事,即使是老人的尊严和青年的无知,都同样受到最残酷的惩罚。告密者恶意检举的对象,指控为犯罪活动的同谋和见证,提出的犯行完全是凭空捏造,这样的恐惧像利剑一样,永远悬挂在罗马世界主要公民的头顶阿尔卡狄乌斯?查里西乌斯(Arcadius Charisius)是资格非常老的律师,《法典大全》引用他的观念,认为凡是涉及谋叛案,严刑拷问是为法所容的正当行为。阿米阿努斯基于强烈的恐惧感,认可这种暴君可以恃仗为恶的原则。君士坦丁的后续各帝,增订几种法律使得“刑求”更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