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改革的第一步:1980年的就业法案(2)

1979年5月14日,我组建政府后还不到两个星期,吉姆·普赖尔就给我写信列出了他的工会改革计划,其中有相当多的内容是可以立即实施的。我们可以对平版及套色印刷工人工会强迫工人加入工会的做法进行调查(这也是我们承诺过的),这样做还能对付广告工业中的全国印刷协会的活动。我们还可以通过枢密院令的方式对就业方面的立法做出修改,特别是其中有关不公平的解职和冗员问题的条款,从而减轻小企业承担的重负。但是,关于我们就次级纠察行动、只雇用工会会员以及投票等问题提出的主要建议,我们将不得不与雇主和工会进行广泛的协商。结果,当那个冬天发生多起罢工时,我们所希望的更大的改变还是没有出现。吉姆·普赖尔乐观地认为如果我们恰当地对付全国工会联合会--他认为他能够恰当地对付全国工会联合会--他们就不会全部拒绝我们的建议。英国工业联合会还像以往一样,反对任何"轻率的"举动。我答复他说,如果再发生次级纠察行动,首先应该受到谴责的就是他们。我还明确表示,我认为必须在11月份以前拟定一项法案,并使其在圣诞节前在下院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6月6日星期三的那天下午,我还与吉姆·普赖尔进一步讨论了具体的策略。吉姆说出于谈判的目的,他对全国工会联合会的建议将会超出我们在竞选宣言中的承诺,但我坚持认为,我们的最后立场不能超过竞选宣言的底线--二者强调的重点有着很大的不同。

两周之后,吉姆在一份内阁文件中列出了他的建议。这些建议与1980法案最终包含的内容非常相似,包括三个主要的问题:纠察行为、只雇用工会会员的问题以及投票问题。我们打算根据1974年和1976年的立法给纠察行为的具体豁免权附加上严格的限制条件:享有豁免权的必须是劳资纠纷的当事人,而且纠察行为只能针对他们自己的雇主。我们将通过政府权力制定一项关于纠察行为的法令。如果发生只雇用工会会员的情况,对于那些因为拒绝加入某一工会而可能被解雇的工人,我们建议赋予他们向一个工业法庭要求赔偿的权利。那些被专横地开除或者被排除在工会之外的工人,也将获得提起申诉的合法权利。对于那些因坚定的个人信仰而拒绝加入工会的雇员,我们也将扩大对他们的保护范围。将来,只有通过秘密投票的方式获得绝大多数工人的支持,才能建立只雇用工会会员的制度。我们还将拟定一项关于只雇用工会会员制度的法令。最后,就匿名投票引发的邮寄和管理成本这一问题,我们将授权就业部的国务大臣就此对工会加以补偿。

无论从包含的内容还是产生的效果来说,这些早期的建议都是值得关注的。但在这一阶段,除了次级纠察以外,它们还没有把问题扩展到其他的次级行动[3],也没有涉及工会的豁免权等范围更加广泛的问题。特别是,这些建议没有涉及一项关键的豁免权:这项豁免权可以阻止法庭针对工会的资金采取行动。关于次级行动,我们在等待议会上院对一个重要的案例做出判决:《快报》诉麦克希恩一案。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所有这些领域里所做的改变(包括针对纠察行为的改变)都是在民事法律而不是刑事法律的范畴内做出的。在就之后发生的罢工进行公开讨论时,这一特点经常被忽略。即使雇主(在有些案例里是工人)想利用这些民事法律,这些法律也只能改变工会的行为方式。相比之下,针对纠察行为的刑事法律(已经在前几年进行了澄清但没有做出实质性的改变)则必须依靠警察和法庭来执行。虽然政府将明确说明警方愿意从道义上提供支持,政府也将改进警察的装备和培训,但宪法在这一领域内对我们的限制却是真实而让人感到灰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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