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节:徐元庆谋杀案(4)

胡适和鲁迅谁是谁非我们暂且不论,《春秋》奖善罚恶的效果虽然有争议,但这种修史精神却当真传承了两千年,于是,徐元庆谋杀案就没有像在《旧唐书》当中那样被收录在陈子昂的传记里,而是被收录在题目叫做《孝友》的一组专题传记当中,而且传主就是徐元庆本人。

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徐元庆在死后被翻案了,宋代的儒家大师由衷地赞了他一个"孝"字。

这案子其实倒不是宋祁和欧阳修它们第一个翻的,早在唐朝就已经有人给翻了,来龙去脉,在《新唐书·孝友》里记得清楚。

我们重新在《新唐书》里看看这个案子。案子还是这个案子,但陈子昂的建议可不再是《旧唐书》里那三言两语了,而是一篇长文,通常被称作《复仇议》。(是不是有人觉得眼熟?)

陈子昂是唐朝大才子、诗文大家,这篇《复仇议》写得文采飞扬、气势恢弘:

先王立礼,所以进人也;明罚,所以齐政也。夫枕干雠敌,人子之义;诛罪禁乱,王政之纲。然则无义不可以训人,乱纲不可以明法。故圣人修礼理内,饬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暴乱不作,廉耻以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窃见同州下邽人徐元庆,先时,父为县吏赵师蕴所杀;遂鬻身庸保,为父报雠,手刃师蕴,束身归罪。虽古烈者,亦何以多。诚足以激清名教,立懦夫之志,振下士之靡者也。

然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则国家画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庆宜伏辜。又按《礼》经,父雠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不宜诛。

然臣闻在古,刑之所生,本以遏乱。仁之所利,盖以崇德。今元庆报父之仇,意非乱也;行子之道,义能仁也。仁而无利,与乱同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元庆之可宥,显于此矣。然而邪由正生,理心乱作。昔礼防至密,其弊不胜;先王所以明刑,本实由此。

今傥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故圣人作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义,其政不行。"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谨议。

陈子昂这里先是点明礼和法的不同功用:礼是用来使人进步的,法是用来搞好国政的。那么,拿盾牌当枕头时刻准备着为父报仇这是做儿子的大义所在,没错;而诛杀罪犯也是政府的一项基本功能。如果礼义有缺,就没法教育百姓;如果国法不彰,就没法制理国家。所以说,礼和法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

徐元庆的做法慷慨激烈,即便是古代的烈士也不过如此了。《礼记》教导我们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这话可不是含糊其词,咱们也不能说一套、做一套,所以徐元庆理所当然应该无罪释放。但这么一来,从法律上又说不过去,难道治国只要有礼治就够了,而可以不要刑罚吗?当然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依法把徐元庆杀了,从法律上倒说得过去了,可怎么跟人民群众解释呢?大家一看,孝子复仇却落了这么个悲惨结局,荣辱观还不就错位了吗?所以我陈子昂觉得,放也不对,杀也不对。

那该怎么做呢?道理是这样的:徐元庆如今之所以能够以孝义感动天下,都是因为他为了孝义而不惜牺牲生命的精神。如果咱们饶他不死,他也就不成其为舍生取义、杀身成仁了,咱们这等于是在玷污人家的节操啊!所以我陈子昂以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依法判他死刑,然后再依礼给他在家乡和墓地搞搞活动什么的,好好表彰一下。

按《新唐书》的版本,这篇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而我上文引的是《全唐文》的版本,文字有些出入,关键在于,行文到这里还没有结束,后面还有一句"请把我的这篇文章附在相关法律条文的后边,永远作为国家法典的一部分"。这句话的意义何在,容后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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