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专访布坎南(3)

我从没有主动地促进过任何把我的著作翻译成其他文字,不论是中文还是任何外文。这些翻译我的著作的动力总是来自所译语言的国家的那些学者们。我始终有些担心我的那些东西,尽管在某些方面相当普适,也许就其在美国环境中的应用而言大多是非常本地化的,这使得我的著作在美国社会限度以外基本上无足轻重。在这一点上,我想我上面提到的那本新著或许比我以前的著作具有更大的普遍意义,肯定比我那本《求解“一致同意”》更具普遍性。

在大多情况下,我并不反对被人叫做“古典自由主义者(Libertarian)”,不过我还是更愿意把自己叫做“古典的自由主义者(Classical Liberal)”。与自由主义者一致,我强调集体行为(汪注:对个人主义社会)造成伤害的潜在危险,但这一涵义不应当在任何开放意义上被推广到一般。(汪注:否则将无法与卢梭式的自由主义者相区分。)

我与哈耶克的差异主要在于,我在立宪层次上而言是一个建构主义者,而哈耶克则更倾向于是一个演进主义者,尽管有些时候他也是一个建构主义者。

我一直以来就认为我与罗尔斯的理论很近似,但是请注意下面的关键点:我认为他过分努力地要寻求一些特殊的原则,而其实他应当仅仅守在(立宪)程序这一层次上。

四、我仍然认同于我对自己政治立场的这个定义。

我和我的(汪注:美籍韩国裔)同事,Yong J. Yoon,我们最近大量地探讨了儒家价值可能怎样应用于西方社会,以及这些价值怎样与其他价值融合起来。在儒家文化架构里面,“面子(Decency)”与“羞愧意识(Shame)”似乎是很自然地发生的,这些东西是人类品质中非常有价值的特性,而这些特性正在从我们西方人的品质中消失。怎样才能引进这些品性呢?

五、就历史而言,是哈耶克组织了飘零山学会,作为反抗当时整个社会主义思潮的制度手段。哈耶克认为社会主义从科学上说是错误的,从实践上说是邪恶的。

飘零山学会可能在“后社会主义时代”有所作为吗?我的看法是,这个学会目前还在苦苦探求着它在不管是在亚洲或其他什么地方发挥它的作用。

六、我从来没有太担心过如何澄清我自己或我(在经济科学与道德哲学之间)的位置。我感觉到这种作为科学家的经济学家与作为道德哲学家之间的紧张。但我们必须坚定地把握住经济学学科核心的科学性,同时试图将它的意义扩展开来,去认识一个有序社会的潜力。

关于(中国)市场导向的改革,至关重要的是把这些改革置于对法律与制度框架的必要性的理解之上,在这一框架内,人们能够履行各自在市场中的职能。关于财产和契约的法律,关于以老实的态度进行交易的传统,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没有了这些东西,市场导向的改革就毫无意义可言。

七、在我自己的威克塞尔传统的一致性研究与哈贝玛斯的“对话”研究之间确实存在很强的相似性。你能够认识到这一相似性,确实富于想像力(汪注:英文“perceptive”译做富于想像力不妥当,因为与“imaginative”不同,这里指的是抽象的概念化能力—perception)。然而,在基础上,存在一个本质上的差异。哈贝玛斯似乎相信,通过恰当构架出来的对话,人们就能够达成(共识性)协议。而我在这一点上的看法是,通过恰当构架出来的规则,人们能够达到(一致性)协议,这协议本身就是结果,这结果并不存在于协议达成之前。换句话说,这结果是内生于我的模型里的;对哈贝玛斯来说,这结果是已经存在于什么地方,对话则是达到这结果的手段(汪注:我必须向布坎南教授当面解释30年代以来的哲学发展以便说服他相信在他与哈贝玛斯之间不存在这样的本质差异)。

我希望(我对你的来信的)这些“反应 - 评论”式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谦诚的, 詹姆斯· M·布坎南

1998年6月23日给布坎南教授的信

尊敬的布坎南教授:

我接到了你对我上一信所提问题的答复,同时我对你上班的时间之早感到吃惊。当我阅读你的传真时,我再次被你的这些答复所感动。今晚九时,我将从夏威夷开始我这次“麦加”之旅。在旧金山的博德书店我买到了《诺贝尔经济学家的人生》第三版(从而得知你确实曾交给诺贝尔委员会一份官方自传,你在圣三一大学的演讲则是你的第二份自传)。我读完了其中你的那一章,感到必须继续追问你一些问题,以便从你那里学到更多的东西。为了更方便地查找我的问题,我把下面的这些问题与上次的问题一起编号,所以下面的第一个问题是问题八。

问题八

首先,至少就我对西方哲学和哈贝玛斯的理解,所谓“对话(Dialogue)”在哈贝玛斯的交往理性里,具有和你所理解的程序一致同意基础上的演进理性类似的涵义。“逻各斯”的这个涵义已经在西方哲学60年代至80年代“语言学转向”过程中,特别是通过马丁·海德格尔的论说,揭示得非常清楚了。事实上,法国后现代主义者对哈贝玛斯的批评主要在于他对“同意的可达成性”太乐观。对于福柯来说,或者对于他的美国盟友麦肯塔尔来说,主要的问题在于这个世界从来没有达成过任何“同意”或道德秩序,现代世界的实质就在于它是由无数不可整合的个人生活世界的碎片构成的。在这样一个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对立的论域里,你其实与哈贝玛斯在同一条船上。或许你们之间的一个微妙差别在于,你的“立宪契约”的一致同意是建立在自愿主义共识上的,而哈贝玛斯的“理想交往境界”则要求参与对话的个人平等地相互对待。十分明显的是,你和哈贝玛斯都大大超越了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现代经济学”的眼界,因为你们的目光关注着的是现代社会的深层基础,你们将启蒙时代提出的使命——重新构造现代社会的基础当做社会科学的最高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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