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道夫·米内曼——长线钓小鱼(2)

米内曼的投资方式完全违背了传统的金融定律,那就是投资和借贷的期限要保持一致。如今,米内曼这种单打独斗的借贷方式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然而,战后德国的情况却有所不同。米内曼的客户对他的投资方式非常赞赏,都竞相参与,而另外一方面,许多急需资金的企业无法从银行那里获得贷款,也纷纷向米内曼求助。在供需关系之间,米内曼如鱼得水。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他必须保证能偿还每一笔到期的贷款。如果他的投资客户需要一笔高额的款项,他必须要从其他渠道筹借足够的资金。他所做的一切,说白了就是银行的基本业务。

但是,到了1960年,他的麻烦来了。联邦德国政府修订了原来的贷款法,针对“奸商米内曼”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按照新的法律,米内曼必须重新调整所有的借贷方式,换句话说,他的那些企业客户一时间面临无款可贷的窘境。但是,由于整个国民经济部门都被牵扯进去,所以政府不得不对米内曼的投资行为确立合法地位。

这一下,米内曼名正言顺地大发横财。他不仅过上了奢华无度的生活,还参与控股许多新兴的企业,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成为风险投资资金的唯一来源。20世纪50年代末,他终于实现了多年来的梦想,收购了法兰克福投资和商业银行。从此,他不仅经营资本代理业务,还可以有权自己发放贷款。他本人也从一个理财代理人转变成为一个银行家,一时间得意忘形,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投资风险逐渐加大。这时候,他如果反思一下过去吸取教训,就能够避免重蹈覆辙——其实早在1931年,柏林德纳特银行就宣布倒闭,因为该银行就是按照米内曼所谓的“新潮”贷款投资法进行投资的。该银行当初从海外筹借短期贷款,再以长期贷款的形式发放给国内的企业。然而,国外贷款利率和外国货币汇率的走势与预期相反,银行方面的投资一败涂地。

此外,米内曼的投资方法只有满足下述条件才有效:外借资金的成本不得高于发放贷款的利息总额。一旦利率行情走势与预期的不符,那么失败就在所难免。事实果然如此。60年代中期,米内曼终于自尝苦果。他投资的廉价钟表连锁店倒闭,迫使他卖掉银行来抵债。1969年,德国马克在外汇市场上的汇率创出新高,吸引大量境外投资者买入马克,国民经济出现过热,德国央行不得不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提高贷款利率,并通过与商业银行的资本置换,实现货币回笼。这一措施直接影响了资本市场上短期贷款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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