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社会契约思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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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政策已经需要费些力气了。在表达对这个运动的目的的同情的同时,很多自由主义者无论如何都不赞同不遵守法律是追求这些的目的的合法手段。出版于1965 年的《纽约州律师杂志》(New York State Bar Journal )刊登的一篇文章表达了这一典型的担忧。在使他的读者确信“在金先生出生以前很久,我就赞成,并且依然赞成所有人都拥有人权这一事业”之后,路易斯·沃德曼(Louis Waldman)——一位纽约的著名律师——讨论道:

如果宪法依然存在,那些在宪法和法律之下主张权利的人据此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他们不能挑挑捡捡,不能说他们愿意遵守那些他们认为公正的法律,而拒绝遵守他们认为不公正的法律。

因此,国家不能接受金先生的说法,他和他的追随者知道这样做是非法的,就是要挑挑捡捡。我认为,这些学说不仅因为是不合法的而应当被抛弃,而且也是不道德的,是对民主政府的原则的破坏,并且正是对金先生寻求推进的人权的威胁。

沃德曼有一个观点:如果法律体系基本上是得体的,那么公然反抗法律明明就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因为这样的蔑视弱化了人们对法律保护的价值的尊敬。为了回应这一反对,那些赞同和平抵抗的人需要作出论证,以表明为什么蔑视法律是正当的。金曾经经常使用这样一个论证,这就是,所要反对的邪恶是如此严重、如此巨大,并且对较不剧烈的处置方式具有如此强的抵抗力,以至于和平抵抗作为“最后的诉求”是有正当理由的。目的证明手段,即便手段是令人遗憾的。根据很多道德家的意见,这就足够回应沃德曼的观点了。但是,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了一个更深刻的、有用的回应。

为什么我们一开始就有义务遵守法律?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这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参与了那些复杂的安排,由此我们赢得了某些利益,同时,作为回报,我们也接受了一些负担。这个利益是当前社会的利益:我们逃离了自然状态,生活在社会当中;在社会中,我们是安全的,并在法律之下享有基本的权利。为了赢得这些利益,我们同意尽我们所能支持使这一切成为可能的制度。这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守法律、交税,等等——这些是我们作为回报所接受的负担。

但是,如果事情安排得使社会内一个群体的人与其他人享有的权利不一致,这时会怎样呢?如果不是保护他们,而是“充满愤恨的警察不受任何惩罚地辱骂、踢打、残忍地对待甚至杀死”他们,怎么办呢?如果一些公民因为无法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工作的机会,而在“密封的贫穷的牢笼中窒息”,又该怎么办呢?如果对这些权利的否认已经足够普遍化和系统化,我们就被迫得出结论,社会契约的条款是不值得尊重的。这样,如果我们继续要求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遵守法律并且也尊重社会制度,我们就是在要求,即使否认他们享有社会安排带来的利益,也要他们接受通过社会安排强加于他们身上的负担。

这一推理思路暗示着,与其说和平抵抗是社会中被夺去公民权的群体不愿意采用的“最后的诉求”,不如说它事实上是表达抗议的最自然合理的方式。因为当他们被拒绝分享当前社会利益的公平份额,事实上,没有公民权的人就从社会契约(要求他们支持使别人的利益成为可能的安排)中得到了豁免。这是和平抵抗的最深层次的理由,并且为社会契约理论赢得了荣誉,它对这一点的揭示如此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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