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功利主义进路(1)

以我们现在的视角,基督教伦理历经几个世纪,几乎完全一致地接受这一格言:“目的不能证明手段”,这是令人吃惊的。我们现在不得不问:“如果目的不能证明手段,那什么能?”答案显然是:

“没有什么能证明!”

——约瑟夫·弗莱彻:《道德责任》(1967)

伦理学革命

哲学家喜欢认为他们的思想能够改变世界。通常,这是一个虚幻的希望:他们撰写一些著作,这些著作是写给那些志趣相投的其他思想者的,而其余的人根本未受其影响。然而,有时哲学理论会改变人们的思考方式。功利主义——由大卫·休谟(1711—1776)提出、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 予以明确形式的理论——就是一个恰当的例子。

18 世纪后期和19 世纪见证了一系列令人吃惊的巨变。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帝国分崩离析的后果是现代民族国家陆续兴起,1848 年革命显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新思想的变革力量;在美国,缔造了一个有着新政体的新兴国家,血腥的内战结束了西方文明中的奴隶制;工业革命不断地带来社会的完全重构。

在经历所有这些变化的过程中,人们开始对伦理学有了不同的思考,这并不奇怪。以往的思考方式已经过时,面临着挑战。在这种背景下,边沁对新的道德概念的论证有着强烈的影响力。他提出,道德不是要取悦上帝,也不是要忠诚于抽象的规范。道德是要使世界有最大可能的幸福。

边沁认为,有一个终极的道德原则,即功利原则。这个原则要求我们,总是选择给每个相关的人带来最好结果的行为或社会政策。或者,正如他在法国大革命那年出版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一书中所说: 

功利原则是指这样的原则,它按照看来是增加还是减少利益相关者的福利的倾向,来决定赞同或反对任何一个行为。

边沁是一群哲学激进者的领袖,他们的目的是根据功利主义路线改革立法和英格兰的机构。詹姆斯·穆勒是他的追随者之一,他是卓越的苏格兰哲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詹姆斯·穆勒的儿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成为下一代提倡功利主义道德理论的领袖。这样,功利主义运动甚至在他的缔造者去世之后仍在持续,而没有衰退。

边沁是幸运的,有这样的弟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所提倡的功利主义甚至比他的老师的理论更精致、更有说服力。在他出版的小册子《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1861 )中,穆勒以下面的方式呈现了这一理论的主要思想:首先,他说,我们应当预想某种我们愿意看到它出现的诸事的状态——在这种的状态中,人们尽可能地幸福康宁。那么,我们就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试图使这种状态出现。于是,在决定做什么的时候我们应当问:什么样的行为过程将会推进所有受影响的人的最大幸福。从这种观点看,道德要求我们做最有利的事。

乍一看,这不像一个激进的观点,事实上,它看起来像是很温和的老生常谈。谁会与我们应当反对受罪、推进幸福这样的观点进行辩论?然而,边沁和穆勒正以他们自己的方式,领导着一场像19 世纪的其他伟大理性革命(如马克思和达尔文所领导的理性革命)一样激进的革命。为了理解功利原则的激进性,我们不得不鉴赏一下在它的道德图画中省去(leave out )的是什么:所有对上帝和“写在天堂的”抽象道德规范的参照都一去不复返了。道德不再被理解为对某种既定的神圣法典或一系列顽固规范的忠诚;正如彼得·辛格后来所说,道德不是“使人不快的、清教徒般的、主要被设计为阻止人们获得乐趣的禁令体系”。可以说,道德的目的是这个世界上人们的幸福,而不是别的;并且道德允许我们——甚至要求我们——去做任何对促进幸福具有必要性的事情。这在那个时代是一种革命性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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