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坏人的友谊(4)

故意造成的后果,和可能的后果。为朋友掩饰罪行,我们可能很清楚我们将造成的

潜在伤害,也就是说,我们不揭露罪行所造成的可能的后果。然而,我们绝不是故

意要造成伤害的。我们掩饰罪行的原因也不是我们和他有着同样的伤害他人的意

图。相反,我们也许仅仅是念旧情,或者还人情,或者仅仅是不辜负朋友对我们的

信任。因此,在对我们对于一个坏人朋友的忠诚作出道德判断时,不仅要考虑结果,

而且要考虑我们的动机和意图。结果固然重要,但只是伴随着我们行动而来的结果(即使我们事先知道)和我们故意造成的结果,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即使上述区分是有效的,还是会有人反对:即便我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如

果我们本来有机会阻止又没有阻止,我们还是要负责任。这就引出了前面的第二

个论点:我们都有减少罪行、伸张正义的道德义务。作为一条普遍原则,似乎任

何有能力、有足够“情报”抓住罪犯的人都有义务这么做。作为知道罪犯下落的

朋友,他最应该履行道德义务,伸张正义。但问题正在于此:作为罪犯最为亲密、

最为信任的朋友,他捉捕罪犯的义务是更强了还是更弱了呢?

不管这个问题如何回答,我们都不能说为朋友掩饰罪行就是唯一能做的好

事。我们只是在讨论,我们作为朋友,是否具有同等的作为法律执行人和独立见

证人所具有的义务?我认为完全有理由强调警察和朋友在这里的分工,警察无疑

具有更大的责任来完成这件事。这不是鼓励打着忠诚或友谊的旗号藏私心、作伪

证。如此分工的重要之处在于使人们不至于因同时扮演“犯罪调查人”和“关怀

的朋友”这两个角色而疲惫不堪。而如果我们可以同一时间只专注一种角色,我

们会做得很好。尤其是当我们都认同,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是我们良好生活不可

或缺的部分,拥有一个可以在任何情况下信任、可以支持我们爱我们的父母的朋

友,这是最重要的。可是如果我们同时又承担起另一种义务,去侦查、监视、举

报任何一个与我们有亲密关系的人所做的不法或异常的行为,我们又如何培养那

些必不可少的信任和关怀呢?假如我们知道我们身边的任何有亲密关系的人都具

有和警察一样的责任,我们还会与他人分享任何事吗?

同样地,不要误以为这是在鼓励人们在任何做错事的时候去他们所爱的人那

里寻求保护。我想这肯定不是孔子的意思。他的意思也许可以这样理解:

为一个作恶的朋友掩饰罪行不代表我们愿意扭曲事实,或坚持我们的朋友做的是对的。

如果我们看着执法人员把我们的朋友绳之以法,给予惩罚,我们可能不会感到那么不安。我们祈求的唯一一件事就是,作为他的朋友,如果没有特殊理由的话,我们不用

首先扮演执法者的角色,不用辜负朋友给我们的信任,而是能够给予他应给予的关爱。

总之,我们强调忠诚(哪怕是对坏人朋友的忠诚)不代表我们可以忽视秩序和正义。首先,我们要相信总有其他的人更有能力、更加公允,可以来执行这个任务。更重要的是,为了过属于我们自己的生活并发展独特的关系,我们需要一点空间,在这里,我们的选择、价值观、朋友不至于遭到一些诸如预防犯罪或个人品德的完美等道德目的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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