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欺骗时就没有真正的同意

力量强迫或者威胁说要伤害对方。两种形式都忽视了别人也是人,把别人当作物体来对待了。如我们已讨论过的,暴力强奸是最明显、最野蛮的性虐待。作为一种强迫的方式,强奸运用物理力量最强烈地“物化”了受害者。受害者就好像是一个物体一样任由强奸者摆布,没有任何一种出于人的本性的性行为是这样的,这是对受害者人格的暴力侵害。威胁方式的强迫也能用威胁使被害人屈从,从而使其并非自愿地表示同意。威胁伤害既可以是威胁要伤害对方身体,也可以是威胁要损害对方的名誉。在尊重人的原则下,涉及到欺骗和强迫的互相尊重不允许强迫性行为侵犯了自由、损害了人性,因此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

对性伦理合乎情理的描述植根于尊重人这一普遍道德准则,允许我们对为什么在性方面利用别人是不道德的这一问题做出判断。从正面意义上来说,这种性伦理需要自愿的同意和尊重性活动中另一个参与者的人性。从反面意义上来说,这种性伦理需要没有欺骗和强迫,以便在性活动中防止操纵和剥削。

结论

尊重自由和尊重人性应该是合乎情理的性伦理的两个最低条件。在性活动中,没有自由地同意和缺少对对方主体性的相互认可,仅仅出于自身的理由是无法获得道德许可的。欺骗和强迫是不道德的,应该受到谴责,即使被害者自己表示同意或者获得了性快感的情况下依然如此。无论我们所持的观点是否认为婚外性行为或者没有爱的性行为必然是罪恶的或者错误的,这两个条件都是合乎情理的性伦理的基本成分。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本讲所讨论的主要是最低道德标准,我们试图探寻什么是道德上允许的和什么是道德上不允许的。需要说明,即使一件事是道德上允许的,也不意味着我们所有人都必须得那么做。更重要的是,当我们决定是否以某种方式行为——比如说进行无爱的性行为——的时候,除了达到道德底线之外,我们还需要考虑这种形式的性行为是不是值得的或者有价值的,并因此从道德上来说是可取的。从这个角度考虑,我们需要弄清楚几个问题,比如“什么样的性关系更能使人满足?”,“人类幸福的本质是什么?”以及“我想成为什么样的人?”。毫无疑问,这些都是有趣并富有挑战的问题。你可以在本书其他相关部分中找到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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