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利润表(3)

由于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问题,利润表在洞察财务舞弊方面变得越来越重要。前面,我们讨论了现金制和应计制之间的区别,并知道大多数公司是在应计会计基础上报告财务业绩的,这意味着收入并不能反映实际收到的款项支付。由于这一点,许多公司经理使出浑身解数,记录与收入沾边的所有交易事项,即使实际收款的可能性非常渺茫。正因为如此,收入确认已经成为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和公众投资者非常 关心的事情。 1999 年,SEC 发布了员工会计公告101 号(SAB 101 ),强调什么时候确认或可以确认收入。此公告以GAAP 建立的四个原则为着眼点,阐述了进行收入确认分析时的基本框架。这些原则指出,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标准时,进行收入确认或可以确认收入: ?存在协议等强有力的证据。 货物已经交付或服务已经提供。 ?对购买者来说,销售价值是固定的或可决定的。 ?能够合理地确认款项的可回收性。 SAB 101 的基本框架和基础再简单不过,它以一般性常识为基础,即销售收入应当等到卖方按销售合同向买方充分确认其付款义务时才能被确认。通常, SEC 的概括性术语似乎更直接。然而,关于最后一点(可回收性)出现了许多问题,特别是在发生了一些令人震惊的会计丑闻之后。

创造性收入确认最典型的例子是一家叫Informix 的公司。Informix 是一家数据库软件公司, 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为了与较大的竞争对手如甲骨文和IBM 竞争,使用了一些伎俩,捏造了许多可疑的项目以提高收入,而这些收入收回的希望渺茫。Informix 的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一被发现,其股票价格便在几个月的时间内从24 美元降到了5 美元。Informix 的前任CEO 以证券会计数字欺诈罪被起诉,公司为了与大量股东在起诉中和解,被迫从其利润表中支付了940 万美元的费用。最终,Informix 进行了重组,它的大部分资产出售给了IBM。 到底发生了什么?实际上,Informix 的管理层通过提前确认尚未完成的最终用户收入,以及安排与客户之间随意的非货币交换来虚增收入。Informix 有时可能会与某些客户,如计算机硬件厂商,签订软件许可协议,双方称之为资金池。通过这种协议,制造厂商会把Informix 的软件再次出售给最终用户,而作为再次出售的条件,Informix 的客户要求过一段时间再付款。1996 年,Informix 进行了两次“资金池”交易,在这两个交易中,购买软件许可的公司保留了一定时期内再出售给Informix 公司的权利,同时有权按合同向Informix 公司支付货款。其中一个交易要求购买公司分三次分别支付Informix 约640 万美元、320 万美元和320 万美元,另一个交易要求购买公司在软件销售时支付Informix 大约470 万美元,并应当在1997 年支付所有的货款。 在签订“资金池”交易合同的时候,Informix 公司会同时确认收入,而不考虑款项在合同签订后12 个月内才能收到。结果,通过允许在利润表中包括这些预期的收款,使Informix 的收入数字被粉饰,即使客户将在下一个报告期才支付货款。 90 年代中期,GAAP 规则允许确认预期收款的收入,但要满足某些严格的要求。

这些要求对于软件行业有特殊规定,包括: Informix 已经向客户交付软件。 合同中Informix 对软件没有后续义务。 ?顾客支付的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是固定数额,且可能收到款项。 更特殊的是,Informix 被指控其管理层与客户签订了补充合同,允许客户在执行过程中取消合同或全额退货。此补充合同使得 Informix 在利润表中确认收入不合时宜,与所适用的会计原则也不一致。 假设一家公司告诉你,可以在几年内使用其产品并在以后付款,而你可以在此期间任何时点全额退回商品,那么几年后,产品过时了怎么办?Informix 公司所做的是允许其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其软件,到期末再收回货款。然而,如果客户对产品感到失望,它们会简简单单地把产品退回Informix 公司并要求退款。真是一个不错的交易。 Informix 知道使用这种方法可以很容易地记录收入,进而虚增净收益,也非常有望提升其股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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