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节:揭开“权力期权化”的面纱(3)

而事实上,目前我国反腐手段也还局限于“举报、查账、双规”等“老三样”,比较单

一。因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缺乏有形证据,且时间跨度大,往往难以举证。

有关法律专家还认为,法律方面的漏洞,也为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大开方便之门。《公务员法》虽有相关规定,但对已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是否能认定“职务犯罪”、在退休后所从事的工作是否能认定权力“期权化”,都很难把握,而《纪律处分条例》又没有相关解释性操作规定。更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中的这方面规定也极其模糊。比如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的判定标准,行为人不仅要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非法收受财物交换条件的故意。

“法律上能够同时证明期权腐败行为中两种故意的难度很大。”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这种制度和法律上存在的不易操作之处,在客观上也加剧了‘权力期权化’腐败的发生。 ”

受访专家认为,作为一种以权力为资本参与社会物质利益再分配的腐败,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严重破坏正义与公平原则,造成社会分配不公。而其不易被法律制裁的“优势”,则更易引诱领导干部滥用权力,滋生腐败。

重在全程监督权力运行

根据以往案件分析,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权力监管制度存在灰色地带,却是主因。

“目前监督机制容易流于形式,下级对上级监督缺权力支撑,平级之间监督缺保障,上级对下级监督缺了解,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更显得滞后。”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友军对记者说,“现行的有关监督条例,主要是针对在职领导干部的,至于领导干部在任时先腐败,退休和下海后再‘兑现’腐败收益的行为,则是监督的盲区。 ”

多位受访专家也指出,尽管我国 2008年 5月已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目前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并不够,更多信息被部门和少数人内部掌控,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没有得到完全尊重,这也为一些腐败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遏制“权力期权化”,首先要严格监督在职干部行使权力。

沈友军指出:“防范‘权力期权化’,必须从体制上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建立起立体的监控网络,确保在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过程的规范性、程序性和透明性。 ”

鉴于当前领导干部轮岗频繁的现实,为防离任或退休前突击提拔现象的发生,多位受访专家建议强化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将相关的“严禁”“不准”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压缩“一把手”自由裁量的空间,预防领导干部“突击”批发官帽实施“权力期权化”,以巩固和延续自己的权力网络和腐败链条。其次,受访专家指出,除加强对在职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外,对领导干部离职从业行为进行规范也显得十分必要。

“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尤其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中纪委文件。”鲁照旺说, “《公务员法》严格规定了公务员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据了解,中纪委为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 (离 )休后的从业行为,出台了“三年两不准”的廉洁自律规定:“县 (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 (离 )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

但是,在我国不少地方,《公务员法》和中央纪委文件并没有得到强力执行,还存在严重的“一纸空文”现象。为此,受访专家呼吁,要加大对违反离职从业禁令的处罚力度,并强化责任追究制;让搞腐败的领导干部明白“期权化”并非“安全港”,不论离职多久,也逃脱不了法律制裁。

多位受访专家还建议,要遏制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更需完善“权力延续”的跟踪制约制度,包括对领导干部离退休进行严格审计、实行公务人员及近亲财产申报、对离退休领导干部进行长期跟踪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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