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书记知法犯法,他们对法律化、制度化、网络化的反腐败体系造成极大破坏。 ”国家行政学院龚维斌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纪委书记把纪律监督权当成了牟取私利的工具,把一些反腐措施变成了个人敛财的法宝,将导致畸形的官场生态。 ”
据报道,曾锦春为了打击报复那些不听“招呼”的人,对一些既不是党员干部、又没有公职的人也实施“双规”。另外,他不但充当“恶矿保护伞”,还利用权力,对企业以“挂牌保护”为名,行收取“保护费”之实,搞得很多企业负责人无心生产,整天提心吊胆地打发日子。
监督篱笆为何扎不紧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对纪委书记监督的缺失,已经成为了党务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软肋。如何加强对纪委书记的监督,避免监督者的监督权成为新的腐败源头,已经成为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待破之题。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第六条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有权对同级纪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第五条还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十条还规定,党员有权“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从理论上说,下级可监督上级,全党可监督中央,并且写入了党章和条例,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做到。”李成言认为,“按目前情况,对于纪委书记的监督,除了地方党委、上级纪委敢监督外,没有一个同级的机构能监督。但是上级纪委平时很少接触下级纪委,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很难起到监督作用。而且,上级纪委和地方党委与下级纪委存在隶属关系,上级护短、不好拉下情面的事情也常有发生。在党委里,纪委书记一般就是常委,怎么监督?在这种体制下,纪委书记腐败绝非偶然。”
“在法律法规方面,对纪委书记没有有效的监督。”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杨钟红副教授对记者说,“目前宪法只规定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监督法》也回避了对党委及纪委的监督。 ”
“在现行的反腐败体系中,纪委书记处于关键和核心地位。”龚维斌教授表示,“从所处的领导地位上讲,作为平级的检察机关也难以对纪委书记进行有效的监督,其他机关更难以对纪委书记进行有效监督。纪委的地位、与同级党委的关系以及对纪委的监督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
“纪委书记难被平级机关和群众监督,还在于纪委书记有‘双规’特权。”云南省一位县委书记曾对记者坦率地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按照规定,纪委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实际操作中,双规对象没有界线,这并不局限于党员。也就是说,纪委书记主导的‘双规’,只要愿意,就可能落到任何人的头上。于是,一个设计中的‘反腐利器’,极有可能变成有的纪委书记权力腐败和牟取私利的工具。 ”
让公众权利来制约权力
实践证明,如果反腐仅停留在把腐败纪委书记拉下马,给予惩处,而不改革或完善基本制度,那么拉下再多的腐败纪委书记,也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受访专家认为,纪委书记落马的这些案例,为预防权力监督者腐败提供了一个人性的范本——不用制度制衡权力,注定只能走上寄望于“自律”的神话。应该将重点放在事先预防的环节上,对纪委书记的权力进行有效监控。
“要解决纪委书记权力监督的问题,需要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键。”李成言建议,“首先,纪委书记的权力必须规范行使,纪委行使权力时要依照党纪国法,特别是对于‘双规’这种组织措施的行使,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拥有相应的证据。其次,要规范平级的横向监督与制约。纪委书记作为反腐官员,能否从制度上落实检察机关对其监督的机制,在制度上落实新闻媒体对其实施监督的机制,以及地方党委和人大的监督权力与机制。”
“对地方纪委进行有效监督应该双管齐下,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还应重视党外监督,一方面减少权力腐败的发生几率,另一方面促进内部监督的透明化、制度化与规范化。”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首先,加强群众的舆论监督是对纪委有效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其次,应当通过人大机关对 (同级 )纪委进行相应监督。虽然我国法律只明确了人大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一府两院’具有监督的权力,但根据《宪法》《人大组织法》和《党章》的有关规定,地方纪委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享有监督权,因此,人大机关应当对地方纪委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
“要使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能够更加充分有效,尤其使监督的力量不仅作用于事后,而且能前移至事中事前。现在的监督都是事后监督,都是对结果的监督,但对过程的监督才是最重要的。”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我国反腐败斗争严峻的形势下,应把反腐部门作为一个特别机构进行管理。一是推进纪委领导体制改革,实行垂直管理;二是推进舆论横向监督。对地方纪委实行中纪委垂直管理,是给纪委书记反腐败减少干扰;加强横向社会监督,将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监督力量纳入到纪委书记权力监督的体系中来,是让纪委书记的权力得到有效监督。 ”
政协北京十届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广宇对记者说:“由于上级纪委掌握着特殊的资源和权力,对下一级纪检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评价和任免以及日常的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
多位受访者认为,反腐败不仅需要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更需要拓展公开的社会性监督渠道。只有做好舆论监督、民众参与式监督等“体制外”监督,才是减少纪委书记腐败和完善反腐系统工程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