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长期的出资人代表缺位以及各方对金融国资控制权的激烈争夺,金融国资管理体制非常混乱,面临的问题比非金融国有资产还严重。因此,各方都希望?家尽快明确金融国资的出资人,但对于谁适合担任金融国资的出资人,各方分歧很大,财政部认为由自己担任出资人既符合现实情况,也符合国际惯例,中央汇金认为自己担当出资人最能体现市场化原则;而国资委认为自己担任出资人符合“产融结合”的发展趋势。
为此,相关各方为了争夺金融国资的出资人地位,围绕设计我国的“金融国资委”,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财政部曾经抛出三种不同的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在财政部金融司的基础上,将其发展成为我国金融国资的出资人,这种方案改革成本最小;
第二种方案是,由?政部主导成立金融国资委,将中央汇金也纳入其中;
第三种方案是,在承认中央汇金现有独立地位的条件下,设立一个“小金融国资委”,只将财政部下属的金融企业纳入其中。
中央银行认为没有必要成立一个统一的金融国资委,这在国外也有先例,比如,新加坡的国有资产和外汇储备就是分别由淡马锡、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管理。央行建议将中央汇金升格,直接归国务院管理,把中央汇金办成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国有金融资产,国务院、财政部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委派董事的形式参与中央汇金的公司治理,实现对金融国资的市场化运作。
国资委认为,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关系复杂,是不能截然分开的,金融与产业交叉持股是一个大的趋势,这种趋势在国内也已经出现,许多央企参股和控股了银行、证券、保险等众多金融机构,因此完全可以成立一个统一的“大国资委”,将金融国资与非金融国资都纳入其中,而不能是成立多个国资委。事实上,在各级地方政府,国资委已经被授权管理金融国资。
就在各方争议不休的时候,期待已久的《国资法》终于出台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法仍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关于金融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国资法》规定:
国务?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这里所说的“国家出资企业”,当然包括国家出资的金融企业;“其他部门、机构”是指除国资委以外的其他部门和机构,例如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可见,《国资法》把“皮球”踢给了政府,而目前,国务院并没有对财政部或中央汇金担任金融国资出资人代表有正式、明确的授权。
同时,《国资法》在附则中还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种带有“承认现实”、“维护现状”性质的?述,表明《国资法》在金融国资出资人方面再留悬念,从而导致金融国资争夺战愈演愈烈。应当指出,目前金融国资分割混战的局面,不利于金融国资的保值增值,也不利于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尽早确定金融国资的出资人代表,是当前重要的任务。
财政部是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最主要的任务是管理公共财政预算。而作为出资人,则必然要求财政部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运营金融国资,实现金融资本的投资收益最大化。显然,上述双重目标会相互冲突。最新出台的《国资法》第6条确定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原则,从这?意义上说,由财政部担任金融国资出资人代表,显然是违反《国资法》基本原则的,因此,财政部先天不适合担任金融国资的出资人代表。
世界各国虽然有财政部担任金融国资出资人的国际惯例,但主要原因还是那些国家的国有资产比例极小,它们没有必要设立国资委,更没有必要分设金融国资委。
相比较而言,中央汇金是按照《公司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法律主体上最适合担任出资人,近年来中央汇金采取了派出董事、收取红利等市场化原则行使出人职责,操作手段更接近“金融淡马锡”,从这个意义上看,由中央汇金担任金融国资的出资?比财政部更合适。但中央汇金也有先天不足,因为它当初是中央银行利用外汇储备资产设立的,一方面,利用外汇储备资产注资金融企业的合法性遭到了社会质疑,另一方面,“央行血缘”导致了中央银行间接代行了金融企业的出资人的职责。为解决这两个逻辑矛盾,中央汇金后来被财政部花钱从央行“买走”,名义上成为其下属公司,但是这时候,让中央汇金去争夺自己“老板”——财政部手里的金融国资,显得很不现实。
由于我国金融资产规模异常庞大,国资委目前管理129家中央企业已显得力不从心,建立统一的“大国资委”更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融企业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与外部性,国有金融机构除了正常经营外,还要履行一部分金融风险控制、维护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等一系列职
责,这是一般企业出资人不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国资委同时作为金融国资的出资人,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将分别成为国资委的“左口袋”与“右口袋”,国资委可能会利用出资人的地位,强行要求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容易造成金融机构大面积的坏账,最终危害金融安全。因此,将金融国资与非金融国资分开管理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各方的共识。
综上,财政部、中央汇金与国资委都不适合担任金?国资的出资人。其实,与非金融国资一样,金融国资最根本的问题是真正的所有者缺位,而不是由谁来担任出资人代表的问题。最有效的方案是建立人民信托基金,将金融国资作为一只子基金,由金融专业人士负责该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重大事项由全体受益人大会决定,也就是强化所有者的权利,弱化出资人代表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相关部门的金融国资争夺战才会得到平息,详细方案见本书第7章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