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问:直接关系和影响集体土地所有权正常行使的还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和使用权的转让上所进行的限制。一方面,由于国家严禁土地所有权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处于一种完全无价格衡量的“虚拟财产”状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农民集体”只能是法律象征意义的所有者,而不能将其所有的土地衡量确定为具体的财产,更不能进行社会财产交换。另一方面,国家控制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最终处分权。比如,就是一个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向另一个经济组织转移时,也必须先将土地所有权转给国家,而国家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需要用地的组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将被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而且,国家征用土地的补贴是由国家确定的,不是所有人意志的体现,也不能真实地体现土地价值,是一种强制性的非市场价格。这种征地办法是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行政占用方式,把农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农民既不能决定土地卖与不卖,也不能与买方平等谈判价格,而国家和社会强势阶层则可以不受约束地侵吞农民的土地权益,造成大量的农民成为无地、无业和社会保障的三无人员,也引发了许多群体性抗争事件。这正如春秋时期的管仲所说:“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正政也。”
陈志武:这就是为什么只要土地还是公有,农民的利益会继续受到侵犯。许多人说,土地如果私有,农村的问题会很多。那是对的,因为不存在没有问题的制度安排,但是,土地私有之后,问题再多,也比现在的局面对农民更有利,至少让掌握了土地财产权的农民更有能力与权贵争取自己的权益。如果土地私有,地就有主,在转让过程中拥有地权的农民至少还有点发言权,是交易的主体方,在许多情况下农民的所得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少。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收益是,农民会更富有了;其制度成本是,那些掌权者少了捞钱、捞权的基础。许多人说:“把土地私有化之后,有些农民不是一下就把地卖掉换酒喝了,那不是更糟?”不要以为那些官员会比农民自己更知道怎样安置土地对自己更好,一些在北京的官员以为自己到农村去过几次就比农民更知道怎样做对农民最好。我一直认为,不管是什么样的官,村里的、乡里的还是县里的官,不管什么人,没有人比农民自己更知道什么对农民更好。我不怀疑许多官员的动机,但他们的用意再好,我也不相信他们可以代替农民的判断。我就不相信把农村土地交给乡领导、村领导以后,这些人作的选择对农民更有利。事实上,这些年那么多农地被征用,农民不仅没从中分到多少利益,而且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家园被一去不复返地派做他用,这些地方的农民在集体所有制下不是照样变得一无所有吗?土地的公有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
我们必须承认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任何当事人自己比别人更知道什么对自己最好,不管是农民还是知识分子,个人最知道怎样做对自己更好,人对属于自己的东西最在乎,最愿意想尽办法去保护,这是再天然不过的人的本质。任何自认为自己或领导可以代替农民作选择的人,只是在为自己剥夺农民的选择自由找借口。在我湖南老家所了解的农民,没有一个人会像许多人说的那样在土地私有以后会轻易地卖掉,土地对农民来说是命根子,不会像别人担心地那样拿去换酒喝。其次,土地私有更有利于土质改良和价值实现。如果土地归农民所有了,农民会更愿意在地上投入更多的钱,保持土质不改变。再次,也就是最重要的是,通过土地私有以后,让农民有更多机会,更大空间,更多能力把土地非农用的资本价值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