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问(1)

《艺品周报》登出了这次红帆会所展示假画的全过程。于博彦的话,也被齐有为经过录音整理以后原汁原味地登了出来,一时间古玩街的人们奔走相告:打眼是可以起诉的!以前总是吃个哑巴亏,对外好面子不敢讲,为什么不讲?不仅要讲,还要对簿公堂!

对于博彦的话最为关切和上心的是魏雨缪。他心里有鬼。他立马往实验中学跑了一趟,找于博彦询问:“你说可以对簿公堂,你有什么依据?”

于博彦拿出一本《民法解读》说:“这本书里面讲得很清楚,你要不信我就领你找个律师问问。”

魏雨缪忧心忡忡地说:“对,最好找个律师!”

于博彦便给校长打了个电话,说有点急事出去一趟。回头就领着魏雨缪走出校园,然后打车来到一家叫“彼岸”的律师事务所。一个叫李文周的律师接待了他们,李文周认识于博彦,一见面就亲亲热热地拥抱,把个魏雨缪冷落在一旁。接着,李文周问:“怎么,还是探讨‘打眼、捡漏、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吗?”

于博彦把魏雨缪推到李文周面前说: “我这位朋友初入古玩行,对这些问题还懵懵懂懂,麻烦你给他讲一下。我没有你那么深的法律知识,否则就不往你这儿跑了。”

“好吧。”李文周递给魏雨缪一支烟,魏雨缪赶紧掏出打火机给两个人都点上。三个人都落座以后,李文周说: “‘打眼’与‘捡漏’是收藏界的两句行话。‘打眼’意为被打了‘眼’,是指收藏时被某些假象蒙住了眼睛,将赝品或次品当作真品或珍品。有时将真品看成赝品也称为打眼,但是一般情况下,打眼的意思多指前者。‘捡漏’指收藏者以较低的价格得到了价值较高的‘宝贝’。捡漏和打眼是收藏中的一对孪生兄弟,一方捡到漏的同时,另一方事实上是被打了眼的,因为他‘有眼不识金镶玉’,让别人拣到了便宜。通常‘打眼’和‘捡漏’主要是针对买者而言的,通过使诈使别人打了眼的出卖行为一般不被称为‘捡漏’。人们通常不会将‘打眼’和‘捡漏’与法律联系起来。其实‘打眼’和‘捡漏’这两种现象在民法和合同法上都能找到对应的规定。当代收藏中许多‘打眼’的现象是一方故意使诈的结果,可以归为民事欺诈范畴。而‘捡漏’现象也多属于民法上的重大误解问题。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此时于博彦插了一句: “老魏你记住,是《民法通则》试行意见的第68条。”

魏雨缪急忙点头。

李文周继续道:“欺诈通常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善意的谎言’不构成欺诈。我国的民法通则将‘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法中则将‘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不实意思订立的合同’规定为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由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也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