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受三种力量支配(1)

古希腊人将爱情分为四类,即情欲型、友谊型、利他型、眷恋型。这种分类显然非常表象化,没有触及爱情的本质。

从古希腊到当代,人们对爱情类型的研究不断深入和展开,加拿大社会学家约翰?李以及后来的美国心理学家托马斯?拉斯维尔和马尔西娅?拉斯维尔,认为爱倩有六种类型。在这六种类型中,几乎包括所有的古希腊对爱情的分类和分析,这六种类型是眷恋型、利他型、情欲型、狂躁型、实惠型、赌博型。很显然,人们始终没有挣脱表象的束缚,或者研究者总是想通过一些数学方法,即统计法等来获得一些真理,但这种方法在研究人的本质时往往会失效。

爱情是一个人本质的别一种表现,是人类赞美和实现自我的一种内在行为。虽然我们可能无法用某种确切的语词来为爱情定义,就好比人们始终不能为诗歌下个定义一样――是的,爱情就是诗,它是难以述及的,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又识得哪是诗歌,我们还是一眼就能认出爱情来。

我的研究始于诗,终于诗。为了避免冗长的阅读,我尽量简单地来表达我对爱的认识。

一个人一生之中,有三种爱始终在不断地出现,第一种是对美的爱,这是天生的爱,是无法说清的原因,当然除了上帝。美是人生命中固有的感知能力,因为固有,所以美也是天生的,是无法说出的。美有公共的美,即大众都认同的美,但也极具个性,即每个人对美的感受还是很多的,这是因个人的体验与认识有关而形成的。

这种爱大多起始感官,然后才参与智慧。为什么说是智慧?因为智慧是内化在人的感知能力中的,它在长久的训练中,已经不需要理性的分析,而它本身就可能是理性。它与知识不同。

这种爱能至于纯粹。

很多人在成家后还会不断地爱,比如男人经常会喜欢漂亮的女人,即所谓好色。这是很正常的。但好色过分,即要占有好色,就与第二种爱(道德之爱)相抵触,这是一夫一妻制社会下的一种性存在。女人也一样,会不断地暗中喜欢一些俊美性感的男子或有英雄气概的男子,甚至还会喜欢漂亮的同性。这也是很正常的,但是,若要占有便也过分,那样就会红杏出墙。在目前这种男性为中心的文化社会里,女人这样做等于自杀。

第二种是道德之爱,这是社会在进化过程中赋予人的精神,如善良、忠诚、大度等等。除了美之外,能说出的爱的原因全是道德。但是,由于文化的内在化,使美与道德常常混在一起,甚至道德影响了美。比如,朴素之美应该是天生的,但同时也是道德的。道德升华后就成为一种本质的认识,此时对美的认识便与之前会有大不同。人会更进一步地认识一个人的内在价值,而这种内在价值,实际上,是指一个人的道德的完满程度。在文明社会中,人们会更加注重道德之爱,即社会之爱。它是在文明社会能够使人幸福的内在保证。人类的赞美实际上更多地给了道德之爱。

这种爱是人的认知能力的体现,是真正作为人的力量。崇高的道德升华为信仰和宗教。也许我这样论述的时候,人们会不屑一顾,因为时下对道德的谴伐比任何时代都要猛烈。宗教界人士也不将信仰与道德相提并论。因为在他们看来,道德是神授的,并非人的创造。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道德是人在社会化的进程中不断变化的,也就是说,道德是社会化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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