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第一部分(22)

对照法律,铁汉觉得顺阳区检察院在办理自己这一案件时,至少有两处违法。一是在传唤自己时,应该告知自己涉嫌某种犯罪,让自己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与案情无关的讯问,铁汉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可朱军在传唤铁汉时,根本没涉及罪名,而是零零碎碎问了些家长里短的事。这无疑是套供或有意拖延时间。再者,公安机关在对铁汉实施刑事拘留时,应该告知铁汉所涉嫌的罪名。可公安局的刑事拘留证上没有写明所涉嫌的罪名。二是公安机关在对铁汉实施刑事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对他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应当立即释放。可自打公安局将铁汉送进春陵看守所后,已几天了,还不见公安人员的影子。铁汉读着这些法条,不觉有些愤愤然。心想:以前普法学习时,什么《刑法》、《刑事诉讼法》,自己读起来枯燥无味,根本没往心里记。要是学过法,当时就会向朱军提出异议,甚至拒绝回答朱军提出的很多问题。他后悔当时把普法学习当成了儿戏。

铁汉仔细读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该在十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能超过十四天。他埋头一想,萌生出一个强烈的希冀:自己一没贪污二没受贿,甚至连冤枉饭都没有吃别人一顿。检察院一定是听信了个别人的飞语谗言,查查就会真相大白的。他断定,案子无论如何发展不到逮捕的程度。如无意外,检察院定会在十四天内放人。

于是铁汉便有了一种很快就要走出监室的冲动。

“十四天啊!”铁汉闷在心里想,“奇迹就要发生了……”

10

顺阳区人大常委会议室。

顺阳区人大常委会约有二十余名委员,集体听取区检察院关于铁汉一案的专题汇报。红河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苏广越及法律顾问祁忠列席了会议。会议由人大主任何顺开主持。

何主任扫一眼大家,表情严肃地说:

“各位委员,最近,我们区检察院对原区旅游局长现文联主席铁汉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实施了刑事拘留。因铁汉是由我们顺阳区选举产生的大阳市人大代表,按照《宪法》和《人民代表法》的规定,对人民代表实施刑事追诉,必须征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和选举产生该代表的人大常委会同意。区检察院对铁汉进行立案和刑事拘留前,报告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但没有征取区人大常委会的同意。对此,我已对区检察院提出了批评。区检察院亦表示接受批评意见。但光批评是不行的,法律的规定是不容违反的,所以我们今天召开常委会议,履行审批程序,弥补这一过失。长话短说,下面请区检察院汇报铁汉的案情。”

郝雄检察长坐在会场的角落里,脸红红的,表情有些不自然。郝雄以征求意见的口吻问何主任:“案子是全武副检察长管的,叫他汇报行不行?”

何主任说:“可以。”

全武副检察长顿顿嗓门说:

“铁汉这个案子哩,我们是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的。具体案情是这样的:1998年,铁汉任顺阳区旅游局局长兼红河旅游公司总经理时,对红河旅游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造。在公司改制的过程中,公司以安置职工的名义,向区政府申请剥离了68万多元国有资产。结果呢,这部分国有资产没有用于安置职工,而是以‘买一送一’的方式,以股票的形式给职工配送了。我们认为,公司的这一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侵害了国家的利益,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属单位犯罪。铁汉作为红河旅游公司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应该受到刑事追究。此事群众有举报,领导有批示,我们也请示了市人大常委会的主要领导,决定对红河旅游公司进行立案侦查,对铁汉采取强制措施。大体情况就是这样。”全武副检察长说完,冲何主任点了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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