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蓄谋已久的”(10)

巡官见到死者的时候,死者身着就餐时穿的小礼服和便鞋,没戴帽子,也没穿外套,浑身上下都是湿漉漉的。衣服上满是血迹,而且因为尸体被拖拉的缘故弄上了很多泥渍,显得凌乱不堪。口袋里有一个雪茄烟盒和一把袖珍小刀。巡官查看了死者的房间,没有发现任何对侦破案情有用的东西。

法庭再一次传唤丹佛公爵。

法官:“阁下,我想问一下你以前是否看见过死者拥有一支左轮手枪?”

公爵:“没有,除了在战争中。”

法官:“他是否携带着一支呢?”

公爵:“这我不清楚。”

法官:“我猜你也不知道这支枪是谁的吧?”

公爵(十分吃惊):“这是我的枪――放在书房的桌子的抽屉里。怎么会在你这里?”(骚乱声)

法官:“你确定吗?”

公爵:“确定。前几天我还在那里看到它,当时我在找一些玛丽的照片给卡斯卡特看。我记得我当时说这支枪放在这里都生锈了。枪上有锈迹。”

法官:“枪里装有子弹吗?”

公爵:“装子弹?老天,没有!我真的不知道为什么枪会在这里。我记得我是在八月份准备来里德斯戴尔之前,从一堆老旧的军用器材中把它翻出来的。不过我想我把子弹和它放在一起了。”

法官:“抽屉是锁着的吗?”

公爵:“是的。但是钥匙经常挂在锁眼里,我妻子说我太粗心了。”

法官:“还有别人知道这支左轮手枪在那里吗?”

公爵:“我想弗莱明也知道,别人我就不清楚了。”

苏格兰场的侦探帕克是星期五到达现场的,目前还没有展开严密的调查。某些迹象让他想到:除了现场这些人,是不是还有某人或者某些人也在案发现场?但是目前他选择隐而不说。

法官开始按照时间顺序重组证据。大约在十点或者稍晚些的时候,死者与丹佛公爵发生了争吵,然后死者离开了房子,再也没有活着回来。佩蒂格鲁 罗宾逊先生证明公爵十一点半下楼了。马奇班克斯上校听到书房里有来回走动的脚步声,这个房间是重要证物左轮手枪平常存放的地方。而公爵的陈述则表明直到清晨两点半,他都没有离开卧室。陪审团必须考虑这两种相互抵触的陈述中哪一种更具有价值。然后,关于晚上响起的枪声也有不同的陈述。猎场看守员说他是十二点差十分听到的,但是他认为是偷猎者开的枪。也就是说,事实上很有可能确实有偷猎者。另一方面,玛丽女士说她大约在早上三点多的时候听到了枪声,这个陈述与医生在四点半的时候认为死者已经死亡三四个小时的断定不符合。同时,他们也记得医生说过死者在中枪之后并没有马上死亡。如果这个证言是可靠的,那么可以推断出死者的死亡时间是半夜十二点左右,也就是说,很有可能是看守员听到的那声枪声导致了死者死亡。如果事情是那样的话,他们就要考虑一下玛丽 温西女士听到的那声枪声是如何发生的。当然,如果他们将其归因于偷猎者,这也不是没有可能。

接下来就是死者的尸体,丹佛公爵早上三点发现死者躺在小花房门口,靠近那口被盖住的井。这儿看起来似乎毫无疑点,因为医生提供证据说,死者在距离房子大约七分钟路程远的灌木丛那儿中枪,随后被拖到了花房门口。死者毫无疑问是因为肺部中枪而死亡的,只是陪审团不能确定这一枪是他自己开的还是另外有人开的,如果是后者,那么是意外,或自卫,还是蓄意谋杀?如果是自杀,那么必须考虑死者的性格和他当时所处的境况。死者年纪轻轻,正处于年富力强的时期,而且表面上看来拥有相当可观的财产。他还有一份值得称赞的军职,深受朋友的爱戴。丹佛公爵对他深有好感,并且同意将自己的妹妹许配给死者。尽管这些尚未被证实 ,但是看起来死者正处于极好的人生阶段。公爵陈述说死者在星期三晚上宣称要解除婚约。但是他因此就冲出去开枪自杀,而没有跟玛丽女士谈过,甚至也没有写下片言只语,这能让人相信吗?还有,陪审团必须考虑一下公爵谴责死者的事情。他被指责靠玩牌行骗为生。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被质询有类似玩牌行骗的不良行为,甚至比被指控犯有谋杀罪或者通奸罪更会让人感到羞愧。这件事能产生的仅有的启发,就是不管正确与否,它有可能导致一个敏感的年轻人产生轻生的念头。但是这有可能吗?死者是在法国接受的教育,法国关于诚实的概念与英国有很大的不同。法官自己也曾与法国律师有过业务上的往来,他可以向陪审团保证这样的事情绝不会在法国发生,他们应该会允许不同标准的存在。不幸的是,那封所谓的描述质疑细节的信件不能被拿出来作证。然后他们也必须自问一下,是不是自杀的人都习惯于选择向自己的头部开枪?还有,死者是如何拿到左轮手枪的?最后,必须要考虑的是,如果情况是那样的话,是谁将死者的尸体移到花房门口的?而且,这个人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他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冒着留下重要线索的危险,却不叫醒屋子里的其他人来帮忙?

如果排除了自杀的可能性,那么还有另外三种可能性:意外事故、过失杀人、蓄意谋杀。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有可能是这样的:死者或者其他某人出于某种目的,在那天晚上拿出了丹佛公爵的左轮手枪查看、擦拭、射击,或者只是握着把玩,但是手枪走火意外杀死了死者。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如何解释他的行为呢?他是谁?是谁将尸体拖到门口的?

法官又考虑了过失杀人的情况。他提醒陪审团:仅仅一句话,不管是侮辱性的还是威胁性的,都足以构成杀人的借口,但是冲突的发生必须是突然的而且是非预期的。例如,公爵追出来,希望劝说死者回屋睡觉,但是死者反驳了他的劝说,而且还伴以攻击性的殴打或者威胁,这有没有可能?如果是这样,公爵因为手中有武器,出于自卫,开枪射击死者,那么这就是过失杀人。但是,如此一来,那么就要反问一下,为什么公爵出去追死者的时候要带着致命的武器?而且这个假设与公爵本人的证言有冲突之处。

最后,他们必须要考虑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这是蓄意谋杀。他们要考虑是否有人具有谋杀动机、谋杀手段以及谋杀时机,要考虑通过假设是否能合理地解释这个人的谋杀行为。而且如果真的有这样一个人,那么他的行为应该是可疑的、鬼鬼祟祟的,或者会蓄意隐瞒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或者――法官重点强调了这一点,并且盯着公爵的头部――会伪造其他证据,意图误导侦查方向。如果所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某个当事人犯罪的假设,陪审团就可以裁定当事人犯有蓄意谋杀罪。说到事情的这个方面,法官又补充了一点:要考虑到将死者拖到花房门口的人是否有帮手,还是凶手只是想直接把尸体扔到花房旁的井里――就是巡官克雷克斯所说的那口靠近发现死者尸体的地点的井。如果陪审团认定死者是被谋杀的,但是证据不足以让他们指控现场的任何一个人的话,他们可以指定某个或某些不知名的人为凶手;但是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证实某个人犯有谋杀罪,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的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这些十分清晰直白的线索的引导下,陪审团很快就给出了判决:杰拉尔德 丹佛公爵犯有蓄意谋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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