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上看到一对夫妻,因为离异要分割一单保险。此保单是丈夫为妻子投保的保额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丈夫本人。因为要离异,双方就保单权益问题发生争执,丈夫认为保单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妻子应补偿一半的保费和一半的保险金。妻子不同意,就去咨询法律。
看了这个纠纷,我有点晕。任何事情,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就没有什么温暖可言了,也绝不好猜测想象,只能冷若冰霜地呆板着一幅面孔。
男女因爱而恋,因恋生情,之后结婚成家,开始人生旅途。为了家庭平安生存,为了规避生活中难以预料的各种风险,相爱的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为对方购买一份人身保险。一来是增进感情,确保一方有难时,不至于使另一方限于困境,家庭也好继续生存,避免人亡家破;二来也是为对方预留生路。根据保险的功能,这是个“危难之中见深情”的东西,保险之保障,是在灾难降临时发挥作用,它或许能为一个灾难中的人赢来“第二次生命”。
但是夫妻离异,连保单都不放过,让我有些悲哀和困惑。如果按保险合同来裁决,事情没什么不好办,该保单的权利本应属于丈夫,离异前的那些保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人一半即可,离异后的那部分保费,是人家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没权要求补偿。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是可以随时要求退保的,按保险条款约定,如果退保,男方将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保费。不过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作为投保人的男方,这项权利就消失了,保单项下的保险金将归属于被保险人女方……
但是,无论是男方退保,还是发生假设中的保险事故,这张保单原本所承载的那点夫妻恩情都荡然无存,在这场乱哄哄的纠纷中,爱情早已消失殆尽,原本两个相爱之人,在分手时竟连一张保单都不放过,那句“一日夫妻百日恩”的流传,岂不是句鬼话。
我无意在此细论此案,但是一对相爱之人居然这样的“讨价还价”,令人心寒。要知道,那可是一个人的生命保障啊,竟然都不愿意给对方留下!
合同也好,法律也好,在感情面前都失血失色,这样的离异,是真离异,这样的感情,是真虚伪。令我悲哀的是,保险不是万能的,假如保险能将感情承保,那天下是不是就没有这样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