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务核算问答(1)

8油气准则具有哪些特点?

(1)规范了完整的油气开采各阶段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油气开采是高风险高投入的生产活动,油气资产本身又是不可再生资源,故而油气会计必然有其鲜明的自身特点。油气企业除了从事开采这种上游活动外,往往还从事炼制、销售等下游活动。但其中最能体现油气会计特色的在上游,因此,油气准则只涵盖了完整的油气开采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对于炼制、销售等下游活动则由其他相关规则规范。

(2)明确了油气资产的计量模式。国外对油气资产的计量主要有两种模式:历史成本加标准化计量和储量确认会计。油气准则按照历史成本归集、确认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同时辅以特殊的披露要求,与目前国际惯例基本实现了趋同。

(3)要求采用成果法对石油天然气资产计价。对油气资产的计价有完全成本法和成果法两种方法之争。完全成本法是对发生的全部矿区取得、勘探和开发成本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成果法规定只有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取得、勘探和开发支出发生时才能予以资本化,其他支出均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一般来说,油气企业具有很高的发现成本和很大比例的不成功探井。完全成本法没有考虑成本和发现的可开采储量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完全符合资产的定义;掩盖了勘探风险,也不利于衡量勘探开发活动的成功率,容易导致夸大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成果法要求成本和发现储量建立直接的因果关系,强调了失败和风险的存在,能够反映勘探活动内在的不确定性,其成本核算更符合资产的定义,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和稳健性。

考虑到国外主要石油公司和我国三大石油公司大都采用成果法,新准则也采用成果法。即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钻井相关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否则,将相关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非钻井勘探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4)允许采用产量法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油气资产折耗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和产量法两种。原来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新准则允许企业选用产量法对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耗。

在年限平均法下,折耗的大小与时间的长短成正比例关系,而与每年的产量脱钩,违反了成本与收益相配比的原则,不能合理地对成本进行补偿。在产量法下,折耗额是与当期的生产数量相关的,即每一产量单位应承担相同数量的成本。

(5)确认矿区权益的减值损失。石油天然气企业属于采掘业,具有很高的勘探开采风险。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规定应分别对探明矿区和未探明矿区进行评估来确认减值损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IFRS 6)也认为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应该每年进行减值评估并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新准则第七条对减值测试和减值损失的规定与FASB和IFRS的出发点相同,只是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有所不同。

油气准则规定,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要求处理;而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则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油气准则引入资产减值,是油气会计核算的一大进步,将会使会计信息更加谨慎。

(6)确认矿区权益的转让损益。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转让矿区权益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转让全部矿区权益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与矿区(组)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得或损失;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的,应当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利得或损失;转让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应当将部分转让所得与全部矿区(组)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得或损失。同时,还规定,当未探明矿区(组)内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将未探明矿区转为已探明矿区(组)时,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转为探明矿区权益;当未探明矿区因最终未能发现经济可采储量而放弃时,应按照放弃时的账面价值转销未探明矿区权益并确认为当期损失。

(7)允许提取弃置支出准备。新《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需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油气企业建造的各类设施规模较大,一旦放弃生产,需要的拆除和恢复成本较高,而且油气开发和生产过程中也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为了避免生产结束时出现资金不到位的情况,提取弃置支出准备是非常必要的。油气准则中规定,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需要承担矿区废弃处置义务的,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没有将废弃处置义务确认为负债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8)明确了附注中信息披露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要求石油企业对油气储量、油气资产支出和油气资产减值进行披露。除了表内项目的呈报外,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关于油气储量的年初年末数,当期发生的矿区权益的取得、油气勘探和油气开发各项支出,井及相关设备的账面成本,等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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