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间借贷是一个金矿(2)

也有不少人问:“按18%的年利率获得利息是否属于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参照现行的银行贷款利率,民间融资的年利率只要在2224%以内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以银行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为556%为例)。很多人对这一司法解释存在重大误解,以为民间借贷的年利率高于2224%就是违法,以为高于这一利率的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只要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多高的利率也不违法,但如果出现借贷纠纷,那么法律只保护本金和2224%的利率及合理违约金,只是不保护超出2224%以上的那部分利息。

在农村,很多农户都有富余的劳动力;在城市,当前下岗的职工很多。他们的优势是有时间、有精力,但大多数人缺乏资金。在居民之间发展直接融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将社会上一切生财之道都开发出来,这是一条增加就业机会、帮助他们致富的有效途径,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就创业者而言,不要羞于向亲友提出融资的请求,只要有好的项目,只要自己下定了决心,就可以开口筹款;对出资方而言,要支持亲友的创意,不但出钱,也应多提建议;就政府而言,更应为居民的直接融资创造条件;对借钱的一方而言,一定要信守承诺按时归还。首先,个人的财产要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让贷出一方对自己的资金有安全感;其次,工商管理部门要为小本经营开绿灯,尽力帮助他们简化手续,快速办照;另外,环境及治安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等部门都要满腔热情地为居民的直接投资服好务。这将成为解决就业和发展经济的重要补充。中国的民间借贷不但现在是一个金矿,我预言在未来10年之内仍然是一个金矿。因为我个人认为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在未来10年一定赶不上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

高利贷也能创造财富

“高利贷”在中国历来被当做一个贬义词,被认为是“为富不仁”的有产者剥削无产者的手段之一。高利贷一向被人们咒骂,古今中外莫不如此。很多人认为“借高利贷的人迫于生计不得不忍受这种剥削,放高利贷的人不劳而获,坐享其成”。虽然高利贷经受了各种非议和制裁,但它一直顽强地存在着。

然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高利贷就是利率比较高的贷款,利率的高低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跟人的“良心”和“人品”关系不大。所以只要市场资金供不应求,就必然出现高利贷,高利贷是将稀缺的资金进行最佳配置的有效手段。另外,只要是不含欺骗并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交易都会产生新财富,所以高利贷是能产生新财富的,也是利人利己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投资者借高利贷是为了用来损害自己利益的。房子在供不应求的时候可以高价出售,那利息在供不应求的时候为什么不可以高呢?

有史以来,高利贷的产生主要源于:

1)市场资金真的供不应求。

2)政府对金融的过度管制,造成了人为的资金短缺。

3)政府对贫困人群救济不足,造成有些穷人为了生计也借高利贷。

4)有些信誉很差的赌徒为了赌博铤而走险。

在政府对贫困人群救济严重不足的时代,贫困的人因为遇到天灾人祸或重大疾病,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不得不借高利贷,最后被放高利贷的人盘剥,甚至被有钱有势的人逼得倾家荡产。这样的高利贷是不可取的,而投资者借高利贷就纯粹属于平等互利的市场行为了,那是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有效手段。

人类自从有货币以来,高利贷在绝大部分国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和投资风险的大小;而政府在严格管制金融的前提下对高利贷的打击通常会使市场资金变得更加稀缺,因而使利率进一步走高。也就是说,愿意放高利贷的人多了,资金的供应就多了,供求关系的改变就一定会使市场的利率降下来。市场每增加一笔放高利贷的资金,都会使利率水平有所降低。

三十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金融管制并没有太大松动的前提下,我国的民营企业绝大部分是靠民间融资起家和发展的;而民间融资因为资金的稀缺性,其利率往往都是远远高于国家法定利率的,也就是说大部分都是高利贷。

通过对市场的调查了解,我发现中国的高利贷市场正在发生以下变化:

1)利率随着市场对资金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国家越紧缩银根,高利贷的利率就越高。

2)随着国家对贫困人口的救济越来越普及,借高利贷的穷人越来越少。

3)随着经济的发展,借高利贷的人主要集中为富人老板而不是穷人,高利贷主要用于给富人老板救急而不是为穷人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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