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应当解除无效婚姻不受保护

小忠与园园到婚姻登记机关申办结婚登记时,因园园未到法定婚龄而被拒绝。后来,小忠将园园的出生年龄改大了3岁,骗过婚姻登记机关后领取了结婚证。2年后,园园遭遇车祸身亡,小忠将3 5万元的赔偿款中的1 5万给了园园的父母,自己留下2万元。此举引起园园父母的不满,将小忠告到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忠与园园虽办了结婚登记,但因园园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该婚姻关系依法无效,园园的车祸赔偿款属于其个人遗产,完全应由其父母继承,因此法院判决小忠将2万元赔偿款退给园园的父母。

法律聚焦: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我国《婚姻法》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见,为什么小忠领了结婚证,却失掉了丈夫的身份,失去了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因为他与园园的婚姻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谁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之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案例警示:

(1)遵守法律就是尊重自己的权利

社会为什么要有法律?因为法律能更好地规范人们的生活秩序,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为什么总有一些人无视法律的存在并不断冒犯法律?因为他们能获取眼前利益并逃脱惩处。于是我们就会看到:闯红灯的人为得到了快捷而高兴;偷漏税者为省下了银子而窃喜;造假贩假者为高额的利润而大笑。他们确实因为违法行为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但他们的行为同时潜藏着巨大的危险,可以说,他们是以冒着失去生命权、健康权和自由权的风险为代价,去换取他们眼前的既得利益,这毕竟是不值得、不等式的交换。上述案例中小忠的教训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2)遵守法律是一种品质

人与人之间打交道要靠品质。遵守规则,信守法律是人与人之间建立信任应具备的重要品质。很难想象一个无视法律、不守规则的人会得到他人的尊重与信赖。当今的社会是讲法治的社会、是讲规则的社会,如果仅为蝇头小利、仅为满足自己的私欲,就置法律于不顾。那么,他在人们心中就是一个可耻小人,毫无信任度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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