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腹生子违法替人生子有祸

农民陈春与妻子姜凤婚后多年无子,经查,问题出在妻子姜凤身上。陈春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家中无子没人气,便和妻子商量,要找人借腹生子。姜凤因其自身缺陷只能委曲求全。于是,陈春在村中选中了阿梅,阿梅的丈夫多年生病,家中生活全靠她操持。当陈春找到阿梅说出心事时,阿梅笑着答应了。此后,陈春就经常带着钱物到阿梅家。可是,后来陈春发现阿梅还和别的男人有染,十分气愤,他怕有了孩子品种不纯,就质问阿梅,不想阿梅嘲弄他说:“就凭你的实力,还想承包我?我是你专用的吗?”石击出火,人激出祸。陈春花了不少钱财,借腹生子不成,反遭奚落,不由得怒从心起。一日深夜,陈春破窗跳入阿梅的家中,挥刀一阵乱刺,杀死了阿梅及其丈夫,并将屋内的家具砸了个稀烂。陈春就此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

法律聚焦:借腹生子

借腹生子,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妻子一方无法怀孕生子而雇佣其他女性代理受孕。代孕有提供子宫和提供子宫并且提供卵子两种情形。

我国婚姻法对代孕没有规定,但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却做了明确的禁止规定。该《办法》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25条还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借腹生子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婚的代孕者生育本身就违反了法律和政策,已婚未生育的代孕者给别人代孕后就不能再为自己生育,而已生育过的已婚妇女代孕,就更是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由此可见,国家法律禁止借腹生子的行为,即便该行为在生活中发生,法律也不保护。

案例警示:

(1)无子不可怕,无知才可怕

人们应打破陈腐的生育观念,养儿已不是防老的唯一方法,孩子也不是生活的全部。无子并不可怕,无知才真正可怕。借腹生子不仅违法,也会给家庭埋下一系列隐患,如亲权的确定,抚养权的争夺,探视权的主张,这都将导致种种纠纷的产生。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所以此类争讼难以通过法律来解决,当事人的主张常常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使相应的权利受到损害后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借腹生子,有悖道德伦理

借腹生子常造成多父母的现象,使得亲属关系混乱,如孕育母亲、抚养母亲。借腹生子常导致婚外性关系而有悖道德;而代孕母亲有的以专职代孕为业,干起出租子宫的生意而有悖人性;在生活中,已出现的母亲替女儿代孕、妹妹为嫂子代孕等实例,有悖传统的伦理……借腹生子实当禁行,它身后带来的复杂问题及影响,实在超出人们的预料。

(3)名为借腹,实为藏娇

由于借腹生子是隐蔽的行为,大多在暗地进行,使得一些有钱人常以借腹生子之名,实则行“纳妾”、包“二房”之实。此举严重破坏我国计划生育法规,违反公共利益,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更是无忌的践踏。

(4)代孕母亲,受伤最深

俗话说:母子连心。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经过日夜孕育、经过苦痛煎熬产出孩子的母亲,大多对孩子难以割舍,与孩子的永远分离是其不能忍受的。所以,代孕母亲都不会完全放弃孩子,她们或主张亲权、或主张探视权、或主张抚养权等,这些都是委托者决不允许的。于是代孕母亲的无限思念、深爱、悔恨都无从释放,又因为代孕行为于法无据,又违背道德伦理,因此所有的痛苦只能由其个人品尝,没有讨说法的地方。这种现象极易生出纷争、械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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