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常识(1)

第四章 办理购房贷款程序

如今,许多购房人都会选择贷款买房,但是,当购房人真正办理贷款的时候,却感到很茫然,这就说明购房人对贷款知识的了解很不全面,而购房人对贷款知识的欠缺往往会给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作弊的机会:明明不具备贷款条件,却告诉购房人可以申请贷款,为的就是让购房人先交纳部分购房款。因此,购房人想要在购房时办理贷款,就必须先了解相关的贷款常识。通常情况下,住房贷款有三种: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1.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是指银行向购买自用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在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所购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又叫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较低,面向所有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贷款,但是必须以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又缴存住房公积金,他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时还可以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就是说,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为抵押物,可以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在中国内地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

(4)稳定的经济收入,并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交齐首期购房款(购房总额的30%或30%以上)的购房人。

(7)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5.贷款条件

(l)必须持有合法的户口簿(不限本市户口)、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合法居留证、护照。

(2)购买银行指定发展商的商品房。

(3)在银行开立存款专户,按银行要求存入一部分金额。

(4)同开发商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其他证明文件。

(5)同意将所购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

(6)愿意履行贷款合同的全部条款。

(7)同意银行规定的相关(其他)条件。

6.借款人需要出具并提供的资料

(l)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认购书原件和复印件。

(3)首期购房款的缴纳原件和复印件。

(4)月还款能力证明:个人及家庭的收入证明、存款证明(存折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5)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威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6)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7)借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7.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是指贷款人限定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的时间,也就是指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债务(含本金、利息和各种费用)清偿之日止的这段时间。贷款期限一般由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组成。

提款期是指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合同规定贷款金额全部提款完毕之日为止,或最后一次提款之日为止;宽限期是指从贷款提款完毕之日开始,或最后一次提款之日开始,至第一个还本付息之日为止,介于提款期和还款期之间。有时也包括提款期,也就是说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第一笔还款日止的这段时间。在宽限期内,银行只收取利息,借款人不用还本或者本息都不用偿还,但银行仍按规定计算利息,并在还款期时向借款人收取;还款期是指从借款合同规定的第一次还款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日止的这段时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长年限为30年。

8.贷款程序

(1)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且交纳了首期购房款(必须是已和银行签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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