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人自以为天衣无缝,而做些见不得人的事。然而被诉讼时,真相却不可思议地掌握在检察官或对方律师的手里。
特别是当受到美国的企业起诉或在美国打官司时,就会因俗称证据开示(Discovery)制度的规定,而使公司内所有的文件资料,落到对方律师手里。尤其是电子数据的开示具有很强的杀伤力。
无论是在多么隐秘的状态下进行,公司内部的邮件往来中还是会留下“蛛丝马迹”。因此而定罪量刑的企业,今后肯定还会进一步增多。
法律雷池不可越。因此,任何时候都应当把握好法律的准绳。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邮件是非常方便的工具,一旦被公司以外的人看到,却很容易产生误解。因此,容易造成歧义的信息绝对不能以邮件的形式传递。一封短短的邮件被作为证据采用,最终被迫支付巨额赔偿金或和解金的案件是真实存在的。
例如,要有这样的认识:如果明知是与产品责任法(PL法)相抵触的问题产品或违反知识产权的产品仍进行生产,必定会被绳之以法。
如果是大企业,假如企图谋划违反反垄断法的私下交易或排挤竞争对手的阴谋,也一定会自食其果。
虽然这种证据开示制度原产于美国,尚未引进到日本,但由于在日本,诉讼制度不断得到充实,效率持续提升,效法美国的这种证据开示制度来改善证据收集流程的呼声正日益高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