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 法官的自由量刑权

前天去了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见了现在主办我那个“非法侵入住宅申诉案”的法官。我是2008年元月18日立的案子,现在已过去整整6个月了,而案子才开始办。

法官问了我申诉理由(其实我申诉状里已写的在清楚不过了),我再次简单的说,是因为一审和二审法院在被告没有任何法定、酌定情节从轻、减轻情况下,而相反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被告具有酌定从重情节,但是以上法院却都认为被告情节轻微,对被告作出了免于刑事处罚判决。

法官说道:非法侵入住宅罪在我国还不太被人们了解,用此罪来维护自己权益的人也就更少,法院一般也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其次,我国刑法对此罪也没有一个详细的解释,各级法院虽有这样得案例,有被告人情节轻微却被判了的,也有情节严重而没有判的,判与不判,没有统一的一个法律标准,而是根据法官自己对此罪名的理解判。

我说现在对被告罪名已判了,被告没有任何法定、酌定情节从轻、减轻情况下,应该依法在法定刑内对被告处罚,而以上法院却在法定刑外对被告作出免于处罚判决,是明显错误!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此案中对被告免于处罚是滥用刑法37条。如果这样,那么任何案件,法官都可以以此条文对被告免刑,那社会还不乱套了?

法官说这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量刑权”,即使对某一方当事人不公平,那谁也没有办法,因为法律许可法官这样做

我无语

我说虽然刑法37条,因为被告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被告免刑,但是刑法学中也说在一个案件中,看被告的犯罪情节是否轻微,要综合全案考察,也不是让法官滥用啊!

法官说:是否滥用各人有各人的见解,你说他滥用,法官可能还认为很正确。

我又无语

我又说恳求说:法官你理解理解我们这些为正义而打官司的人吧!如果我们受到的伤害不深,谁意愿到法院来打官司啊!我们也是没有办法啊!

法官说:你申诉的是法官的“自由量刑权”,不会得到满意得结果,你还是撤诉吧!

法官又说:我国法律的弹性很大,这谁也没有办法,你不服,那你上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吧!权当是给我国法律做贡献!

我再此无话可说

回来的路上,我想如果法官要给一个人定罪,其实是很容易的,总会找到一条对被告不利的理由,但是法官若不想给一个判刑,他会利用“自由量刑权”给被告免刑,更容易啊! 这时想到一付古时得对联:

上联: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

下联: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横批:不服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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