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西安初步协议(5)

三、区域:以现有地区为范围(附地图),并由中央派员会同勘定;

四、该行政区当实行中央法令,其因地方特殊情形而须要之法令,应当呈报中央核定实行;

五、该行政区预算当逐年编呈中央核定;

六、该行政区及十八集团军等部队,经中央编定发给经费后,不得发行钞票,其已发之钞票,由财政部决定办法处理;

七、该行政区当即由中央派员办党办报;

八、陕甘宁边区现行组织,暂请不予变更。

丙、关于党的问题:

希望于抗战期间依照抗战建国纲领之规定予中共以合法地位,并盼逐渐开放言论,推进民治,及释放因新四军事件而被扣之人员,及廖承志、张文彬。

丁、其他:

一、中共当重申实行四项诺言;

二、希望撤消陕甘宁边区之军事封锁,首先对于商业交通予以便利。

由于上述意见并不能完全反映林伯渠的意见,也不能作为双方认可的初步意见,故林伯渠于当日在此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某些修改,然后于11日签字后交予张、王。其修改后的文字如下:

甲、关于军事者:

一、第十八集团军暨原属“新四军”之部队服从军事委员会之命令;

二、前项部队之编制,最低限度为去年林彪所提出之四军十二师之数;

三、前项部队经编定后,仍守原地抗战,但须受其所在地区司令长官之指挥,一俟抗战胜利后,应遵照中央命令移动,以守指定活动之防地;

四、前项部队改编后,其人事准由其长官依照中央人事法规定呈报请委;

五、前项部队改编后,其军需照中央所属其他军队同等待遇。

乙、关于陕甘宁边区者:

一、名称:可改称为陕北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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