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前后,我国房地产开发过热,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盛行,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过大,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国家为了增强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行为,规范国家参与国有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决定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从1994年起征收土地增值税。在这种经济形势下开征的土地增值税,就不会有太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十几年的土地增值税征收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形式的发展,总结征收过程中的经验,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什么是普通标准住宅,在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都没有明确的标准。直到2005年,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文件),明确了普通标准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文件)中进一步强调,“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