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节:应纳税额的计算(2)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

这部分增值额=100×(100%-50%)=50(万元)

这部分增值额应交的土地增税税额=50×40%=20(万元)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适用50%的税率。

这部分的增值额=100×(200%-100%)=100(万元)

这部分增值额应交的土地增值税税额=100×50%=50(万元)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适用60%的税率。

这部分的增值额=300-(100×200%)=100(万元)

这部分增值额应交的土地增值税税额=100×60%=60(万元)

第四步,将各级的税额相加,得出总税额。

土地增值税税额=15 20 50 60=145(万元)

第二种方法(按《实施细则》规定的速算扣除法计算):

第一步,先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400-100=300(万元)

第二步,再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300÷100=300%

由此可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其适用的简单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税额=300×60%-100×35%=145(万元)

不难看出,两种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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